题目

自从香港苏富比拍卖行和佳士得拍卖行要拍卖1860年被英法联军掠夺的圆明园珍贵文物的消息传出后,立即引起国人的关注,香港民众也对拍卖国宝表示强烈抗议。但这两家拍卖行却对此置若罔闻,如期举行拍卖。眼看国宝将遭噩运,保利集团毅然赴港出击,分别以818.5万港元和774.5万港元的天价将当天拍卖的圆明园文物青铜猴头和青铜牛头两件国宝买下。与保利集团竞投的神秘人物一直用电话报投,自始至终没敢露面。据悉,此次

A.保利集团赴港出击,以1593万港元夺回圆明园文物青铜猴头和青铜牛头

B.香港两拍卖行拍卖圆明园珍贵文物,引起国人的关注

C.保利集团与神秘人物竞投,夺回国宝

D.保利集团夺回国宝,青铜猴头和青铜牛头不久将在馆内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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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某地A拍卖行是一家注册资本仅有200万元的小型拍卖企业,成立时间不长,但是因为管理不善,经营无方,拍卖业务逐渐萎缩,仅有几个拍卖师也走得差不多了。为了扭转势,新领导班子与原来在某大型文物拍卖公司B公司的拍卖师张某接洽,希望张某能够过来主持拍卖。张某与A拍卖行口头约定,在A拍卖行有需要主持拍卖的时候,可以过来主持拍卖,独生女市关系不能转过来。就这样,张某为A拍卖行主持了机场拍卖会,效果倒是不错。2002年某月,A拍卖行从民间征集到一批明代的瓷器,属于国家二级文物。A拍卖行从非常重视这次拍卖,委托张某整体负责本次拍卖的全部工作。但是,张某暗中与某文物倒卖团伙勾结,阴扰其他竞买人登记。拍卖会上,文物倒卖团伙成员以低价竞买成功。问题:1、请分析本案例中A拍卖行有哪些违法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2、请分析本案例中拍卖师张某有哪些违法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单项选择题]张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自己家传的一个古董花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竞买人有权要求拍卖行说明标的物的来源
B.竞买人有权要求拍卖行说明标的物的瑕疵
C.拍卖行有权要求张某说明标的物的来源
D.拍卖行有权要求张某说明标的物的瑕疵

案例五某市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市丝绸公司办公楼及宿舍(以下简称标的物),该行于去年11月16日和12月2日在《××日报》两次发布公告后,所出底价92.9万元均无人登记参加竞买,遂与委托人协商将底价调到74.32万元。今年1月18日,拍卖行与74.6万元的价格卖出该标的物,毫不知情的竞买者之一李××通过市人大查询才得知,标的物的第三次拍卖公告于今年1月11日刊登在广州《××信息日报》上,公告说,将在“1月14日”错写成“1月4日”。1月13日,该报在毫不起眼的中缝就此刊登了更正启事。“拍卖行显然在打擦边球!”李××质询拍卖行:“为何拍卖公告在标的物降低价后突然绕开当地媒体,转而刊登在某市只发行数百份的《××信息日报》上?”答称,拍卖法第47条有“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的规定说明,只要在新闻媒介刊出,该公告就合法。《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广告,即使竞买者有辛看到了《××信息日报》的公告,则至少应从更正时间“1月13日”算起,即到1月20日后才能拍卖。因此,公告的时间错误影响了法律公正,应由拍卖行承担责任。拍卖行答称,报社造成的错误应由报社负责,错误不影响拍卖公告的合法性,拍卖可按原计划于1月18日进行。请问:1、该拍卖行的有关做法是否符合《拍卖法》规定,为什么?2、李××认为拍卖行在打擦边球,他的观点有道理吗?

案例四1999年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成交价30万元,双方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告书》,要求市房产登记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和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根据。而且依据《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就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请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2、本案中,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3、拍卖行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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