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2009年10月25日从外地某钢铁厂购进螺纹钢一批,钢铁厂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贸易公司业务人员。2009年11月4日贸易公司业务人员在返程途中被盗,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由于此项购销业务涉及金额巨大,贸易公司当即于2009年11月5日派相关人员去钢铁厂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希望钢铁厂再开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钢铁厂财务人员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钢铁厂为什么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贸易公司在钢铁厂不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取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贸易公司最迟应何时办妥各项相关手续,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A.在法院受理钢铁厂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B.在强制执行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即使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也不能中止
C.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银行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相关债权
D.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银行持法院判决有权直接向管理人要求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