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案例简介: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月退休,同年9月由该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丈夫是该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当时她同设计院双方约定,梁某如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广州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该设计院、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以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亲属1.6万元。该设计院及主管单位共同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第一,让梁某的长女曹某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4338元,丧葬补助费2037元;第二,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10091.6元;第三,给梁某亲属补助12000无,并扣除已垫
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曹某对此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第一,梁某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第二,根据深圳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侨居海外)、子女(次女己18周岁)。这些人应享受抚养生活补助费。
仲裁结果:1.该设计院补发申诉人的抚恤金、丧葬费差额11000元,差额一年期利息1000元;2.该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负连带责任;3.驳回申抚养梁某父亲、母亲、次女的申诉请求;4.仲裁费490元,申诉人承担19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问题: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请用劳动保障的有关理论分析。
甲建设单位新建一市政构筑物,与乙设计院和丙工程公司分别订立了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按期竣工,但不久新建的市政构筑物一侧墙壁出现裂缝塌落。甲建设单位为此找到丙工程公司,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丙公司认为其严格按施工合同履行了义务,不承担责任。后经勘验,墙壁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所引起。甲建设单位于是又找到设计院,认为设计院结构设计图纸出现差错,造成墙壁的裂缝,设计院应承担事故责任。设计院认为其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是建设单位自己提供的,不同意承担责任。于是甲建设单位状告丙公司和乙设计院,要求该两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审理后查明,甲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市政构筑物的地质资料,却是相邻地块的有关资料,对于该情况,事故发生前乙设计院一无所知。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各方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某建设单位委托某设计院进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设计图的归属。设计院委派张某等完成了这一设计任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对于建设单位和设计院而言,该设计图纸属于委托作品
B对于建设单位和设计院而言,该设计图纸著作权属于设计院
C对于设计院和张某等设计人员而言,该设计图纸属于单位作品
D对于设计院和张某等设计人员而言,该设计图纸属于职务作品
E张某等设计人员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设计院享有
A.距工程竣工已满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乙设计院丧失胜诉权
B.王某不是乙设计院的全权代表,吴某向王某表示还钱无效
C.设计院事后安排王某负责处理催讨欠款事宜,故吴某向王某的表态使诉讼时效中断
D.因2008年1月1日处于诉讼时段的最后六个月当中,故诉讼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