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经济发达,税收业务工作量很大,该县地税局聘请了大批的合同工,有不少人已经工作多年。2008年春,该地税局因为有一批公务员退休离开工作岗位,其中有一些是业务骨干,急需招考公务员予以补充。为此,地税局向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录用公务员的计划,考虑到地税局许多合同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要求这批公务员在该局内部合同工中录用。该计划得到县委、县政府批准。于是,在地税局内部发布了招考公告,在进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严格考察的基础上,录用了1名副科长、2名副主任科员、6名科员和13名办事员,顺利完成这次公务员的录用。问:该县地税局的公务员招考是否符合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规定?为什么?该县地税局公务员的录用在下列方面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甲地税局委托乙保险公司代征收税款,纳税人对代征税款不服提出复议,复议机关为( )。[2015年真题]
A、甲地税局
B、甲地税局上级机构
C、乙保险公司
D、乙保险公司上级机构
A.被告是县地税局
B.被告是县地税局或市地税局
C.市地税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如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县地税局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视为案件自动撤销
A县地税局查出B企业在1999年上半年隐瞒产品销售收入5笔,偷税数额8,000元,因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税款8,000元,处以偷税数额3倍的罚款。B企业不服,在缴纳了8,000元税款后,向C市地税局(为A县地税局的上一级地税局)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A县地税局通知B企业的开户银行,扣缴了罚款24,000元,B企业不服,再次向C市地税局申请复议。 C市地税局对于B企业不服强制执行措施的复议申请很快作出复议决定,撤销A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B企业随即向A县地税局要求退还已扣缴的罚款,但A县地税局认为复议决定并没有要求退款,且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未被撤销,表示暂不退款,待有关处罚决定的复议结果出来后再处理。 C市地税局受理B企业不服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后,复议期已满仍未作出复议决定,B企业决定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法院审理本案期间,A县地税局进一步查明,原来所认定为偷税的5笔销售收入,实际上只有2笔有确凿的证据,另外3笔难以认定,且按3倍罚款也确实过重,因此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改为补交税款3,000元,罚款1倍。B企业以税务机关已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愿意接受新的决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B企业要求A县地税局退款被拒绝后,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C市地税局,B企业的这种作法是否有依据?
若市地税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市纺织总会对处罚不服,以市地税局稽查局为被告起诉;同时,对市地税局不作为也不服,以市地税局为被告起诉。从被告确定的角度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查看材料
A.两个起诉均不成立
B.对稽查局的起诉成立,对市地税局的起诉不成立
C.对稽查局的起诉不成立,对市地税局的起诉成立
D.两个起诉均成立
E.两个起诉是否成立,法律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