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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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地税局委托某工商所代征税款,纳税人对工商所的代征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向()申请复议。

A、区人民法院

B、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C、区地税局

D、市地税局

工商所租赁收入应作为()处理。

A、工商所留用,用于资产维修

B、工商所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C、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D、其他收入不用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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