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巳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査明,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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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村村民张三与李大二人是邻居,但二人常因琐事而争吵。一天,张三家的牛误食了李大家的草料,二人因赔偿问题又起争吵,后大打出手,张三体格较壮,李大不占优势,被按倒在地,恰逢李大之弟李二路过,看见哥哥被欺负,遂前去帮忙,李大则趁机抽过地上的木棍,朝张三身上抽打,张三被木棒打伤。经医院诊断,张三左手臂骨折,面部也受了轻伤。张三伤好后便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让李大给张二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300元。张三接受了赔偿,后来又觉得对李大处罚太轻,于是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大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李大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和受伤期间的营业损失费3000元。法院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审理。法官王某和两名人民陪审员杜某和孙某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案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李大提出,人民陪审员杜某是张三的妻弟,理应回避。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作出了同意李大的回避申请的裁定,更换了杜某。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李大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判决李大赔偿张要求的所有损失。李大认为处罚太重.于是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对李大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二审人民法院遂以量刑不当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后,合议庭加重了对李大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动,同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三已经接受了李大的赔偿,其是否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2.倘若张三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则张三可如何救济?3-倘若张三在本案审结后,又以李二为被告提起自诉的话,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4.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无不当之处?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6.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2008年)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2011年)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査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一一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査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小贾是独子,其父母过世时为其留下祖宅一间。小贾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单独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经人介绍,小贾将房屋出租给小史,供其经营服装加工厂。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产,因为生产需要,需要厂房扩建,在征得了小贾同意后,小史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小史与小王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价值总额为60万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万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与小薛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库存不足,于合同签订后12月17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小李运货,结果路上遭遇山洪爆发,该批布料全部毁损。而小史因为没有原料也无法履行与小薛的服装买卖合同,共计损失3万元。小林曾经将一批布料暂放在小史处,小史为了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将此布料拿来进行了应急,制作出成衣,减轻了部分损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张成衣的所有权。问题:1.对于小贾继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权?小贾可否出卖此房屋,为什么?2.小贾和小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于布料的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种赔偿请求?5.承运人小李能否请求承运人小王支付运费,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权归谁?
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到了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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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

A.形式审查义务

B.实质审查义务

C.附带审查义务

D.票据外有关事项的审查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是()。
A.总经理B.人数过半数的股东C.监事会主席D.人数为半数的董事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监事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监事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B.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C.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D.监事会应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三北精神的科学内涵
阿里巴巴提供了“企业名称认证”“企业身份认证”不同种类的认证,可以根据自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