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副业

()是村镇中从事农业、家庭副业生产活动的最基本居民点,没有或者只有简单的生活福利设施。

A、基层村

B、中心村

C、一般集镇

D、中心镇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扣除()后按人平均的实际收入。 A:个人所得税B:上缴集体款项C:生活消费D:经营费用E:家庭副业生产支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A、自留地 

B、自留山 

C、家庭副业 

D、饲养自留畜

下列关于赫鲁晓夫经济改革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将拖拉机站改为技术修理站

B、缩小集体农庄规模和数量

C、实行农产品义务交售制

D、扶植家庭副业经济

(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A自留地 

B自留山 

C家庭副业 

D饲养自留畜

(  )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的住宿设施。。

A、经济型饭店

B、精品酒店

C、民宿

D、主题酒店

()是村镇中从事农业、家庭副业和工业生产活动的较大居民点,一般是一个行政村管理机构所在地。它拥有为本*村庄和附近村庄服务的一些基本的生活福利设施。

A、基层村

B、中心村

C、一般集镇

D、中心镇

明清时期,江南“桑蚕之利,厚于稼稽,公私赖焉”,在太湖流域,地主催收田租常不在秋收之后,却在农户蚕丝收获之际,俗称“蚕罢米”.这说明,当时江南地区

A.小农经济已经开始瓦解

B.农耕技术呈现衰退趋势

C.地主剥削程度有所减轻

D.农户收入多赖家庭副业

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实行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家庭副业。这一政策在当时()。

A、取消了农村的人民公社

B、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

C、清算了“左”倾错误影响

D、改变了农村所有制性质

1962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农村十六条”指出:“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中央制定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  )

A.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   B.减轻农民负担

C.打破“大锅饭”,实行按劳分配   D.改革经济体制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菜案》规定:“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这一规定

A.贯彻落实了“八字方针”           B.加快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

C.鼓励了个体经济的发展             D.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

 

有学者认为:“赫鲁晓夫宛如一个政治万花筒:顶上阴谋家的帽子刚脱,头上便戴上了改革家的桂冠;策略家的徽章未送进门庭,蛮干家的门牌就已挂出。”体现赫鲁晓夫是“蛮干家”的是

A.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

B.开展大规模的种植玉米运动

C.实行收购制,提高粮食价格

D.扩大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自主权

 

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相当于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础,至少7年不变;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从各方面节约劳动力,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这些规定

A.拉开了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序幕  B.消除了“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

C.有利于扭转当时的农村经济形势  D.逐渐打破农村的人民公社体制

 

1960年11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家庭副业……在不影响集体劳动的情况下,鼓励社员种好自留地,饲养少量的猪、羊和家禽……有引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这表明

A.“左”的路线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

B.农村大锅饭的分配体制被打破

C.农业所有制形式出现重大变化

D.农村经济形势趋于好转

 

黄某和刘某是邻居。黄某住房的南墙与刘某住房的北墙前后相距6米。刘某为了搞家庭副业,在自己住房的北面修建了2间鸡舍。因鸡舍影响了黄某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于是黄某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刘某的违章建筑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乡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认为黄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是一般的邻里纠纷,政府不宜干涉,动员黄某与刘某协商解决。事后,二人协商未成,又多次找乡政府请求处理,均遭拒绝。黄某遂以乡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接到黄某的起诉后,认为司法不能干涉行政,乡人民政府的态度是工作方式、方法问题,于是裁定不予受理,同时建议黄某通过申诉途径,要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乡人民政府出面处理。乡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王明和李虎是邻居。王明住房的南墙与李虎住房的北墙前后相距6米。李虎为了搞家庭副业,在自己住房的北面修建了2间鸡舍。因鸡舍影响了王明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于是王明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李虎的违章建筑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乡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认为王明与李虎之间的纠纷是一般的邻里纠纷,政府不宜干涉,动员王明与李虎协商解决。事后,二人协商未成,又多次找乡政府请求处理,均遭拒绝。王明遂以乡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接到王明的起诉后,认为司法不能干涉行政,乡人民政府的态度是工作方式、方法问题,于是裁定不予受理,同时建议王明通过申诉途径,要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乡人民政府出面处理。(东财2007年研)请问:(1)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理由何在?(2)乡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该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