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厂

某市新化建筑公司为该市益壮饮料厂承建厂房,约定工程造价9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益壮饮料厂向新化建筑公司支付80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付。新化建筑公司为此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饮料厂败诉,饮料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饮料厂提起反诉,称新化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曾向饮料厂借用了80万块砖用于其他工程,要求新化建筑公司返还80万块砖钱。对于该反诉二审法院处理不当的是()。
A.二审法院应对反诉作出判决
B.二审法院应驳回反诉
C.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某饮料厂预购买固体橘汁饮料酶生产技术与设备,当时能提供这种技术与设备的有甲、乙、丙三个厂家。该饮料厂经过初步调查,得知甲厂的报价最低,于是该饮料厂就决定与甲厂进行谈判。经过几轮谈判,该饮料厂发现他们的很多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如果想改变条件满足自己的要求,甲厂就会提高价格。最后该饮料厂以高于原价格l5%的价格购买了技术与设备。
  (1)甲厂采用了哪种报价战术?
  (2)该种报价的一般模式是什么?
(3)对卖方来说该种报价的优点是什么?

某饮料厂预购买固体橘汁饮料酶生产技术与设备,当时能提供这种技术与设备的有甲、乙、丙三个厂家。该饮料厂经过初步调查,得知甲厂的报价最低,于是该饮料厂就决定与甲厂进行谈判。经过几轮谈判,该饮料厂发现他们的很多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如果想改变条件满足自己的要求,甲厂就会提高价格。最后该饮料厂以高于原价格l5%的价格购买了技术与设备。问题:(1)甲厂采用了哪种报价战术?(2)该种报价的一般模式是什么?(3)对卖方来说该种报价的优点是什么?

背景材料某饮料厂预购买固体橘汁饮料的生产技术与设备,当时能提供这种技术与设备的有甲、乙、丙三个厂家。该饮料厂经过初步调查,得知甲厂的报价最低,于是该饮料厂就决定与甲厂进行谈判。经过几轮谈判,该饮料厂发现他们的很多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如果想改变条件满足自己的要求,甲厂就会提高价格。最后该饮料厂以高于原价格15%的价格购买了技术与设备。问题:(1)甲厂采用了哪种报价战术?(2)该种报价的一般模式是什么?(3)对卖方来说该种报价的优点是什么?
某饮料厂一期厂房建设工程完工后,因饮料厂欲赶在夏季到来之前投产,工程未经检验便于4月15日提前投入使用。5月20日,承包人向饮料厂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5月30日,饮料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6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承包人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该工程的竣工日期应当认定为()。
  • A4月15日
  • B5月20日
  • C5月30日
  • D6月3日
某饮料厂一期厂房建设工程完工后,因饮料厂欲赶在夏季到来之前投产,工程未经验收便于4月15日提前投入使用。5月20日,承包人向饮料厂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5月30日,饮料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6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承包人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该工程的竣工日期应当认定为()。
  • A4月15日
  • BC.5月30日
  • CB.5月20日
  • D6月3日
某饮料厂一期厂房建设工程完工后,因饮料厂欲赶在夏季到来之前投产,工程未经检验便于4月15日提前投入使用。5月20日,承包人向饮料厂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5月30日,饮料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6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承包人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该工程的竣工日期应当认定为()。 A.4月15日B.5月20日C.5月30日D.6月3日

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

A、不安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后履行抗辩权D、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份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继续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份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继续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份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 A不安抗辩权
  • B先履行抗辩权
  • C继续履行抗辩权
  • D同时履行抗辩权
[单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某饮料厂污水经市政污水处理厂一级强化处理后排入三类海域。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饮料厂污水排放应执行()。

  • A禁排

  • B一级排放标准

  • C二级排放标准

  • D三级排放标准

某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销某饮料厂的碳酸饮料,2016年2月购进该厂的碳酸饮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700元。购进的碳酸饮料在该月全部销售,因此取得饮料厂支付的与销售量挂钩的返还收入2000元。下列关于该返还收入的有关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超市可以给饮料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返还收入计算冲减饮料厂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C.返还收入计算冲减超市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元
D.返还收入计算冲减超市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09.40元

对于饮料厂是否侵权,正确的认识是()。

A.不构成侵权,因为啤酒和饮料是不同的商品

B.不构成侵权,因为饮料可以不申请商标注册

C.构成侵权,因为啤酒和饮料是近似的商品

D.构成侵权,因为饮料厂未申请商标注册

某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为某饮料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碳酸饮料,2014年2月销售碳酸饮料取得零售额11700元,平价与饮料厂结算,取得饮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按合同约定向饮料厂收取销售额20%的返还收入2340元。下列关于该超市此项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A、收取的返还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17元,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

B、收取的返还收入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

C、收取的返还收入按规定冲减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元

D、收取的返还收入按规定冲减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02.2元

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9提7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隐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年7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劳动关系,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年4月至1998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00元。在此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五)

“道泉”是某市啤酒厂使用在啤酒上的注册商标,多年来深受消费者喜爱。后该市某饮料厂在啤酒厂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将“道泉”商标用在其生产的饮料上销售,啤酒厂知道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认为饮料厂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饮料厂则认为“道泉”是注册在啤酒上的商标,在饮料上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97.本案中,“道泉”作为注册商标,属于()。

A.文字商标

B.组合商标

C.商品商标

D.服务商标

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9提7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隐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年7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劳动关系,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年4月至1998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00元。如果你是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