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周刊

新民周刊记载,中国的(20世纪)80年代,最早堂而皇之播放的迈克尔?杰克逊的歌曲,就是那首著名的《四海一家》。它在中国的传播不仅没有遭遇到任何阻力,反而催生出它的衍生产品,罗大佑的《明天会更好》和郭峰的《让世界充满爱》,连演唱的方式也如出一辙。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A.体现多元世界的共同追求

B.说明世界文化的多元化趋势

C.“良知复兴”运动席卷全球

D.中国对外开放进入全新阶段

下列各项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A:特别深受网民追捧的郑奎飞,在被《新民周刊》评为“最有可能成为中国获得诺贝尔奖第一人”后,被推到了新闻舆论的中心。
B:各地要本着“在流入地政府管理,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原则,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C:古建筑工程专家乔治克罗奇告诉美联社记者,阿布佐省首府阿奎阿拉的古代建筑在地震中不堪一击,主要原因在于其建造方式的不当。
D:有关部门提醒:一段时间以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日趋严重,广大群众应学会抵制传销、识别传销、远离传销,避免上当受骗。

(四十三)  【给定资料】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接受了《新民周刊》的专访。他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系列研究卓有建树。  对于“百度文库”的侵权认定,他强调此事涉及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  《新民周刊》:百度文库为大量著作权不明的文档提供上传和下载平台,是否涉嫌侵犯著作人版权?  王迁: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要求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容。  《新民周刊》:刚才你提到的这点,其实就是我们熟知的互联网世界中的“避风港规则”。事件发生后,百度便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防御,而版权人则进一步援引“红旗规则”追击。如何来正确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王迁:“避风港规则”其实是用来判断它能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的规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百度文库的问题也一样,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举例来说,百度文库的首页上有一个“热门推荐”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有作品的名称,甚至经常还有作品的照片(有时就是书的封面)。既然这个信息是在百度文库的首页,文库经营者一定看得到。这是一个事实。如果这个信息能让一个具有常理的人一看就知道,该作品不太可能是经过许可上传的,那百度应该立刻删除它。  现在很多成名作家是依靠版税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作品印成书后,销量越大,收入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可能自己或许可他人以匿名的方式将其作品免费上传到网上供大家阅读。假如刘心武的新作《续红楼梦》刚出版不久就被人上传到百度文库中而且进入了其“热门推荐”,还配了书的封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红旗规则”。文库经营者一看到这个信息能够立即判断出来,这不可能是经过刘心武许可上传的,就应该立刻删除。如果不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于百度文库是没有“避风港”可言的。因为要进入“避风港”的前提就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  但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作品,作者是尚未出名的“草根作者”,他们中的确有很多愿意把作品免费拿到网上。如“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都是作者主动传到网上供大家来免费欣赏的,因为在当时他们希望获得的是公众的关注,首先考虑的不是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无法判断该作品到底是作者自愿上传的还是未经许可上传的,也就不能说百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新民周刊》: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还有哪些?  王迁:除了上述情况,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再者,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要大。  《新民周刊》:即便认定了百度文库有侵权行为,但如何来确定赔偿的金额目前看来也是一个难点?  王迁:对,这也是一个难点。赔偿金额还是要看一些相关因素。如果这本书在其他网站进行过收费传播,当时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数额,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过许可,就要综合作品的知名度、点击量,还有百度的主观过错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百度文库所反映出的共享网站的问题,不是一个刚刚出现的。以往的案例中,网站胜诉及败诉的情况都是有的。  【问题】  “给定材料”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就“百度文库事件”接受《新民周刊》专访的记录,他指出:“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请根据“给定材料”概括出作家维权难的原因。  要求:条理清晰,语言简练。字数300字左右。

(五十四)  【给定资料】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接受了《新民周刊》的专访。他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系列研究卓有建树。  对于“百度文库”的侵权认定,他强调此事涉及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  《新民周刊》:百度文库为大量著作权不明的文档提供上传和下载平台,是否涉嫌侵犯著作人版权?  王迁: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要求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容。  《新民周刊》:刚才你提到的这点,其实就是我们熟知的互联网世界中的“避风港规则”。事件发生后,百度便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防御,而版权人则进一步援引“红旗规则”追击。如何来正确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王迁:“避风港规则”其实是用来判断它能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的规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百度文库的问题也一样,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举例来说,百度文库的首页上有一个“热门推荐”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有作品的名称,甚至经常还有作品的照片(有时就是书的封面)。既然这个信息是在百度文库的首页,文库经营者一定看得到。这是一个事实。如果这个信息能让一个具有常理的人一看就知道,该作品不太可能是经过许可上传的,那百度应该立刻删除它。  现在很多成名作家是依靠版税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作品印成书后,销量越大,收入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可能自己或许可他人以匿名的方式将其作品免费上传到网上供大家阅读。假如刘心武的新作《续红楼梦》刚出版不久就被人上传到百度文库中而且进入了其“热门推荐”,还配了书的封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红旗规则”。文库经营者一看到这个信息能够立即判断出来,这不可能是经过刘心武许可上传的,就应该立刻删除。如果不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于百度文库是没有“避风港”可言的。因为要进入“避风港”的前提就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  但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作品,作者是尚未出名的“草根作者”,他们中的确有很多愿意把作品免费拿到网上。如“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都是作者主动传到网上供大家来免费欣赏的,因为在当时他们希望获得的是公众的关注,首先考虑的不是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无法判断该作品到底是作者自愿上传的还是未经许可上传的,也就不能说百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新民周刊》: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还有哪些?  王迁:除了上述情况,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再者,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要大。  《新民周刊》:即便认定了百度文库有侵权行为,但如何来确定赔偿的金额目前看来也是一个难点?  王迁:对,这也是一个难点。赔偿金额还是要看一些相关因素。如果这本书在其他网站进行过收费传播,当时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数额,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过许可,就要综合作品的知名度、点击量,还有百度的主观过错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百度文库所反映出的共享网站的问题,不是一个刚刚出现的。以往的案例中,网站胜诉及败诉的情况都是有的。  【问题】  “给定材料”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就“百度文库事件”接受《新民周刊》专访的记录,他指出:“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请根据“给定材料”概括出作家维权难的原因。(20分)  要求:条理清晰,语言简练。字数300字左右。

下面是摘自《新民周刊》04年第21期的题为《挑战我们的8个难题》中的三则材料,请写出你阅读后的探究结果。
(1)重点中学竞争尤为激烈,帮助同学解答难题至少半小时,使自己本已十分紧张的学习时间被耽误。孩子问:我要不要帮助同学?帮,还是不帮?难题是:教孩子乐于助人,还是不惜一切在竞争中胜出?(2)高考命题作文中,阅卷老师每年都会发现许多雷同的父母罹患绝症之类的凄惨故事。后来老师们发现,这些故事脱胎自一篇曾获高分的作文。孩子问:博取同情或许可以得到高分,不可以这么做吗?该,还是不该?难题是:教孩子诚实,还是实用主义?
(3)张扬自我是今天孩子的共性。事实也确实是,在竞争激烈的时代,谦虚常常会丧失机会。孩子问:谦虚有意义吗?有,还是没有?难题是:教孩子传统美德,还是一切只为竞争? 
                                  

(十五)  【给定资料】  资料1  早在2010年11月25日,百度“文档分享平台”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上线时,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就在网络上发文,对百度文库未经作者同意提供大量文学作品的存储与下载服务表示极大愤慨,甚至发出了“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的呐喊。  2011年3月15日,由慕容雪村执笔,贾平凹、刘心武、麦家、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王小山、李银河、彭浩翔、蒋方舟、张悦然、沈浩波、路金波等50余名作家集体签名声援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掀起了文学界有史以来最强烈的“打盗”事件。  9天之后,百度方面的代表与作家以及部分出版商代表进行了首次谈判,经历4个半小时艰难谈判,维权方宣布谈判破裂。紧接着,韩寒连发两篇博文声讨百度。其在博文《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中说:“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  随后,百度CEO李彦宏放出“管得好就继续管,管不好就关掉”的“狠话”,同时也表示“更希望与版权方和作家们一起商谈建立共赢的、符合互联网精神的商业模式”。  3月30日,在百度文库副总裁朱光承诺“3天内删除侵权作品”之后的第二天,百度文库中原有的280万份“文学作品”基本删净,由于仍有上传,目前文库中的文学作品一直保持在百位数浮动。同时,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正式上线,并在该平台首页中公布了销售模式、广告分成模式、宣传推广方式及版权保护方案等具体信息。据悉,4月11日之后,百度推出的版权DNA比对系统将开始内测,“五一”之后正式运行。此后,百度文库将依靠这一系统维护版权方的权益。  可以说,这次百度是拿出了足够的诚意。当然,也不能排除像有些作家质疑的那样,“百度毫无诚意,虚晃一枪”。但从“3·15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事件”似乎就此告一段落。谈判代表、中国最大的民营图书公司(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总裁沈浩波在微博上表示:提醒众人维护版权的目的已经达到。  不过,所有人都知道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道路只不过刚刚开始。类似百度文库这样的事件,今后还将不断出现。如果一切能够按照更好的商业模式展开,那么对事件双方而言,最好的结局当然还是共赢,正如《免费》里一位出版商所说:“作者的敌人不是盗版,而是不为人知。”  资料2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接受了《新民周刊》的专访。他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系列研究卓有建树。  对于“百度文库”的侵权认定,他强调此事涉及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  《新民周刊》:百度文库为大量著作权不明的文档提供上传和下载平台,是否涉嫌侵犯著作人版权?  王迁: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要求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容。  《新民周刊》:刚才你提到的这点,其实就是我们熟知的互联网世界中的“避风港规则”。事件发生后,百度便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防御,而版权人则进一步援引“红旗规则”追击。如何来正确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王迁:“避风港规则”其实是用来判断它能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的规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百度文库的问题也一样,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举例来说,百度文库的首页上有一个“热门推荐”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有作品的名称,甚至经常还有作品的照片(有时就是书的封面)。既然这个信息是在百度文库的首页,文库经营者一定看得到。这是一个事实。如果这个信息能让一个具有常理的人一看就知道,该作品不太可能是经过许可上传的,那百度应该立刻删除它。  现在很多成名作家是依靠版税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作品印成书后,销量越大,收入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可能自己或许可他人以匿名的方式将其作品免费上传到网上供大家阅读。假如刘心武的新作《续红楼梦》刚出版不久就被人上传到百度文库中而且进入了其“热门推荐”,还配了书的封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红旗规则”。文库经营者一看到这个信息能够立即判断出来,这不可能是经过刘心武许可上传的,就应该立刻删除。如果不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于百度文库是没有“避风港”可言的。因为要进入“避风港”的前提就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  但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作品,作者是尚未出名的“草根作者”,他们中的确有很多愿意把作品免费拿到网上。如“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都是作者主动传到网上供大家来免费欣赏的,因为在当时他们希望获得的是公众的关注,首先考虑的不是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无法判断该作品到底是作者自愿上传的还是未经许可上传的,也就不能说百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新民周刊》: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还有哪些?  王迁:除了上述情况,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再者,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要大。  《新民周刊》:即便认定了百度文库有侵权行为,但如何来确定赔偿的金额目前看来也是一个难点?  王迁:对,这也是一个难点。赔偿金额还是要看一些相关因素。如果这本书在其他网站进行过收费传播,当时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数额,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过许可,就要综合作品的知名度、点击量,还有百度的主观过错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百度文库所反映出的共享网站的问题,不是一个刚刚出现的。以往的案例中,网站胜诉及败诉的情况都是有的。  资料3  网络技术,为文化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但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公布的数据看,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且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  随着人们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认识不断加深,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免费使用版权的空间正在缩小。  1999年,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6位著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传播使用其文学作品,侵犯作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和获得报酬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著作权人,王蒙等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在《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数字化以及在互联网上传播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规定,确立了网络上使用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处理原则。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案件判决的观点在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肯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新增“网络传播权”,从保护内容上回应了网络技术对传统著作权的挑战,明晰界定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定位。  2010年,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将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告上法庭,称于芬的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博文《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构成了侵权行为。经审理,李强胜诉,博文的著作权得以维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引起作品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博客只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博文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  资料4  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文学,捧红了邢育森、宁财神、李寻欢、安妮宝贝、吴过等网络文学作家。可以说,是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给了他们一个相对自由的创作空间和发表园地。然而,这些作家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恩惠的同时,也遭受着互联网所带来的侵害。《星辰变》《盘龙》《斗罗大陆》……这些最火爆的网络文学无一例外地饱受盗版之苦。  盛大文学算了笔账,公司评出的最受欢迎的10部原创网络小

(七)  【给定资料】  资料1  早在2010年11月25日,百度“文档分享平台”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上线时,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就在网络上发文,对百度文库未经作者同意提供大量文学作品的存储与下载服务表示极大愤慨,甚至发出了“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的呐喊。  2011年3月15日,由慕容雪村执笔,贾平凹、刘心武、麦家、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王小山、李银河、彭浩翔、蒋方舟、张悦然、沈浩波、路金波等50余名作家集体签名声援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掀起了文学界有史以来最强烈的“打盗”事件。  9天之后,百度方面的代表与作家以及部分出版商代表进行了首次谈判,经历4个半小时艰难谈判,维权方宣布谈判破裂。紧接着,韩寒连发两篇博文声讨百度。其在博文《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中说:“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  随后,百度CEO李彦宏放出“管得好就继续管,管不好就关掉”的“狠话”,同时也表示“更希望与版权方和作家们一起商谈建立共赢的、符合互联网精神的商业模式”。  3月30日,在百度文库副总裁朱光承诺“3天内删除侵权作品”之后的第二天,百度文库中原有的280万份“文学作品”基本删净,由于仍有上传,目前文库中的文学作品一直保持在百位数浮动。同时,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正式上线,并在该平台首页中公布了销售模式、广告分成模式、宣传推广方式及版权保护方案等具体信息。据悉,4月11日之后,百度推出的版权DNA比对系统将开始内测,“五一”之后正式运行。此后,百度文库将依靠这一系统维护版权方的权益。  可以说,这次百度是拿出了足够的诚意。当然,也不能排除像有些作家质疑的那样,“百度毫无诚意,虚晃一枪”。但从“3·15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事件”似乎就此告一段落。谈判代表、中国最大的民营图书公司(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总裁沈浩波在微博上表示:提醒众人维护版权的目的已经达到。  不过,所有人都知道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道路只不过刚刚开始。类似百度文库这样的事件,今后还将不断出现。如果一切能够按照更好的商业模式展开,那么对事件双方而言,最好的结局当然还是共赢,正如《免费》里一位出版商所说:“作者的敌人不是盗版,而是不为人知。”  资料2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接受了《新民周刊》的专访。他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系列研究卓有建树。  对于“百度文库”的侵权认定,他强调此事涉及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  《新民周刊》:百度文库为大量著作权不明的文档提供上传和下载平台,是否涉嫌侵犯著作人版权?  王迁: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要求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容。  《新民周刊》:刚才你提到的这点,其实就是我们熟知的互联网世界中的“避风港规则”。事件发生后,百度便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防御,而版权人则进一步援引“红旗规则”追击。如何来正确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王迁:“避风港规则”其实是用来判断它能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的规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百度文库的问题也一样,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举例来说,百度文库的首页上有一个“热门推荐”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有作品的名称,甚至经常还有作品的照片(有时就是书的封面)。既然这个信息是在百度文库的首页,文库经营者一定看得到,这是一个事实。如果这个信息能让一个具有常理的人一看就知道,该作品不太可能是经过许可上传的,那百度应该立刻删除它。  现在很多成名作家是依靠版税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作品印成书后,销量越大,收入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可能自己或许可他人以匿名的方式将其作品免费上传到网上供大家阅读。假如刘心武的新作《续红楼梦》刚出版不久就被人上传到百度文库中而且进入了其“热门推荐”,还配了书的封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红旗规则”。文库经营者一看到这个信息能够立即判断出来,这不可能是经过刘心武许可上传的,就应该立刻删除,如果不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于百度文库是没有“避风港”可言的。因为要进入“避风港”的前提就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  但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作品,作者是尚未出名的“草根作者”,他们中的确有很多愿意把作品免费拿到网上。如“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都是作者主动传到网上供大家来免费欣赏的,因为在当时他们希望获得的是公众的关注,首先考虑的不是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无法判断该作品到底是作者自愿上传的还是未经许可上传的,也就不能说百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新民周刊》: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还有哪些?  王迁:除了上述情况,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再者,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要大。  《新民周刊》:即便认定了百度文库有侵权行为,但如何来确定赔偿的金额目前看来也是一个难点?  王迁:对,这也是一个难点。赔偿金额还是要看一些相关因素。如果这本书在其他网站进行过收费传播,当时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数额,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过许可,就要综合作品的知名度、点击量,还有百度的主观过错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百度文库所反映出的共享网站的问题,不是一个刚刚出现的。以往的案例中,网站胜诉及败诉的情况都是有的。  资料3  网络技术为文化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但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公布的数据看,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且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  随着人们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认识不断加深,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免费使用版权的空间正在缩小。  1999年,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6位著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传播使用其文学作品,侵犯作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和获得报酬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著作权人,王蒙等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在《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数字化以及在互联网上传播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规定,确立了网络上使用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处理原则。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案件判决的观点在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肯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新增“网络传播权”,从保护内容上回应了网络技术对传统著作权的挑战,明晰界定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定位。  2010年,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将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告上法庭,称于芬的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博文《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构成了侵权行为。经审理,李强胜诉,博文的著作权得以维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引起作品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博客只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博文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  资料4  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文学,捧红了邢育森、宁财神、李寻欢、安妮宝贝、吴过等网络文学作家。可以说,是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给了他们一个相对自由的创作空间和发表园地。然而,这些作家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恩惠的同时,也遭受着互联网所带来的侵害。《星辰变》《盘龙》《斗罗大陆》……这些最火爆的网络文学无一例外地饱受盗版之苦。  盛大文学算了笔账,公司评出的最受欢迎的10部原创网络小说,平

(二十五)  【给定资料】  1.早在2010年11月25日,百度“文档分享平台”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上线时,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就在网络上发文,对百度文库未经作者同意提供大量文学作品的存储与下载服务表示极大愤慨,甚至发出了“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的呐喊。  2011年3月15日,由慕容雪村执笔,贾平凹、刘心武、麦家、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王小山、李银河、彭浩翔、蒋方舟、张悦然、沈浩波、路金波等50余名作家集体签名声援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掀起了文学界有史以来最强烈的“打盗”事件。  9天之后,百度方面的代表与作家以及部分出版商代表进行了首次谈判,经历4个半小时艰难谈判,维权方宣布谈判破裂。紧接着,韩寒连发两篇博文声讨百度。其在博文《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中说:“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  随后,百度CEO李彦宏放出“管得好就继续管,管不好就关掉”的“狠话”,同时也表示“更希望与版权方和作家们一起商谈建立共赢的、符合互联网精神的商业模式”。  3月30日,在百度文库副总裁朱光承诺“3天内删除侵权作品”之后的第二天,百度文库中原有的280万份“文学作品”基本删净,由于仍有上传,目前文库中的文学作品一直保持在百位数浮动。同时,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正式上线,并在该平台首页中公布了销售模式、广告分成模式、宣传推广方式及版权保护方案等具体信息。据悉,4月11日之后,百度推出的版权DNA比对系统将开始内测,“五一”之后正式运行。此后,百度文库将依靠这一系统维护版权方的权益。  可以说,这次百度是拿出了足够的诚意。当然,也不能排除像有些作家质疑的那样,“百度毫无诚意,虚晃一枪”。但从“3·15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事件”似乎就此告一段落。谈判代表、中国最大的民营图书公司(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总裁沈浩波在微博上表示:提醒众人维护版权的目的已经达到。  不过,所有人都知道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道路只不过刚刚开始。类似百度文库这样的事件,今后还将不断出现。如果一切能够按照更好的商业模式展开,那么对事件双方而言,最好的结局当然还是共赢,正如《免费》里一位出版商所说:“作者的敌人不是盗版,而是不为人知。”  2.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接受了《新民周刊》的专访。他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系列研究卓有建树。  对于“百度文库”的侵权认定,他强调此事涉及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  《新民周刊》:百度文库为大量著作权不明的文档提供上传和下载平台,是否涉嫌侵犯著作人版权?  王迁: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要求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容。  《新民周刊》:刚才你提到的这点,其实就是我们熟知的互联网世界中的“避风港规则”。事件发生后,百度便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防御,而版权人则进一步援引“红旗规则”追击。如何来正确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王迁:“避风港规则”其实是用来判断它能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的规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百度文库的问题也一样,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举例来说,百度文库的首页上有一个“热门推荐”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有作品的名称,甚至经常还有作品的照片(有时就是书的封面)。既然这个信息是在百度文库的首页,文库经营者一定看得到。这是一个事实。如果这个信息能让一个具有常理的人一看就知道,该作品不太可能是经过许可上传的,那百度应该立刻删除它。  现在很多成名作家是依靠版税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作品印成书后,销量越大,收入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可能自己或许可他人以匿名的方式将其作品免费上传到网上供大家阅读。假如刘心武的新作《续红楼梦》刚出版不久就被人上传到百度文库中而且进入了其“热门推荐”,还配了书的封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红旗规则”。文库经营者一看到这个信息能够立即判断出来,这不可能是经过刘心武许可上传的,就应该立刻删除。如果不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于百度文库是没有“避风港”可言的。因为要进入“避风港”的前提就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  但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作品,作者是尚未出名的“草根作者”,他们中的确有很多愿意把作品免费拿到网上。如“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都是作者主动传到网上供大家来免费欣赏的,因为在当时他们希望获得的是公众的关注,首先考虑的不是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无法判断该作品到底是作者自愿上传的还是未经许可上传的,也就不能说百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新民周刊》: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还有哪些?  王迁:除了上述情况,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再者,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要大。  《新民周刊》:即便认定了百度文库有侵权行为,但如何来确定赔偿的金额目前看来也是一个难点?  王迁:对,这也是一个难点。赔偿金额还是要看一些相关因素。如果这本书在其他网站进行过收费传播,当时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数额,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过许可,就要综合作品的知名度、点击量,还有百度的主观过错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百度文库所反映出的共享网站的问题,不是一个刚刚出现的。以往的案例中,网站胜诉及败诉的情况都是有的。  3.网络技术,为文化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但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公布的数据看,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且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  随着人们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认识不断加深,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免费使用版权的空间正在缩小。  1999年,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6位著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传播使用其文学作品,侵犯作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和获得报酬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著作权人,王蒙等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在《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数字化以及在互联网上传播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规定,确立了网络上使用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处理原则。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案件判决的观点在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肯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新增“网络传播权”,从保护内容上回应了网络技术对传统著作权的挑战,明晰界定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定位。  2010年,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将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告上法庭,称于芬的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博文《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构成了侵权行为。经审理,李强胜诉,博文的著作权得以维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引起作品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博客只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博文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  4.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文学,捧红了邢育森、宁财神、李寻欢、安妮宝贝、吴过等网络文学作家。可以说,是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给了他们一个相对自由的创作空间和发表园地。然而,这些作家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恩惠的同时,也遭受着互联网所带来的侵害。《星辰变》《盘龙》《斗罗大陆》……这些最火爆的网络文学无一例外地饱受盗版之苦。  盛大文学算了笔账,公司评出的最受欢迎的10部原创网络小说,平均每部被盗版达到

(三十七)  【给定资料】  1.早在2010年11月25日,百度“文档分享平台”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上线时,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就在网络上发文,对百度文库未经作者同意提供大量文学作品的存储与下载服务表示极大愤慨,甚至发出了“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的呐喊。  2011年3月15日,由慕容雪村执笔,贾平凹、刘心武、麦家、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王小山、李银河、彭浩翔、蒋方舟、张悦然、沈浩波、路金波等50余名作家集体签名声援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掀起了文学界有史以来最强烈的“打盗”事件。  9天之后,百度方面的代表与作家以及部分出版商代表进行了首次谈判,经历4个半小时艰难谈判,维权方宣布谈判破裂。紧接着,韩寒连发两篇博文声讨百度。其在博文《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中说:“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  随后,百度CE0李彦宏放出“管得好就继续管,管不好就关掉”的“狠话”,同时也表示“更希望与版权方和作家们一起商谈建立共赢的、符合互联网精神的商业模式”。  3月30日,在百度文库副总裁朱光承诺“3天内删除侵权作品”之后的第二天,百度文库中原有的280万份“文学作品”基本删净,由于仍有上传,目前文库中的文学作品一直保持在百位数浮动。同时,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正式上线,并在该平台首页中公布了销售模式、广告分成模式、宣传推广方式及版权保护方案等具体信息。据悉,4月11日之后,百度推出的版权DNA比对系统将开始内测,“五一”之后正式运行。此后,百度文库将依靠这一系统维护版权方的权益。  可以说,这次百度是拿出了足够的诚意。当然,也不能排除像有些作家质疑的那样,“百度毫无诚意,虚晃一枪”。但从“3·15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事件”似乎就此告一段落。谈判代表、中国最大的民营图书公司(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总裁沈浩波在微博上表示:提醒众人维护版权的目的已经达到。  不过,所有人都知道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道路只不过刚刚开始。类似百度文库这样的事件,今后还将不断出现。如果一切能够按照更好的商业模式展开,那么对事件双方而言,最好的结局当然还是共赢,正如《免费》里一位出版商所说:“作者的敌人不是盗版,而是不为人知。”  2.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接受了《新民周刊》的专访。他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系列研究卓有建树。  对于“百度文库”的侵权认定,他强调此事涉及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  《新民周刊》:百度文库为大量著作权不明的文档提供上传和下载平台,是否涉嫌侵犯著作人版权?  王迁: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要求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容。  《新民周刊》:刚才你提到的这点,其实就是我们熟知的互联网世界中的“避风港规则”。事件发生后,百度便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防御,而版权人则进一步援引“红旗规则”追击。如何来正确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王迁:“避风港规则”其实是用来判断它能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的规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百度文库的问题也一样,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举例来说,百度文库的首页上有一个“热门推荐”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有作品的名称,甚至经常还有作品的照片(有时就是书的封面)。既然这个信息是在百度文库的首页,文库经营者一定看得到。这是一个事实。如果这个信息能让一个具有常理的人一看就知道,该作品不太可能是经过许可上传的,那百度应该立刻删除它。  现在很多成名作家是依靠版税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作品印成书后,销量越大,收入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可能自己或许可他人以匿名的方式将其作品免费上传到网上供大家阅读。假如刘心武的新作《续红楼梦》刚出版不久就被人上传到百度文库中而且进入了其“热门推荐”,还配了书的封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红旗规则”。文库经营者一看到这个信息能够立即判断出来,这不可能是经过刘心武许可上传的,就应该立刻删除。如果不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于百度文库是没有“避风港”可言的。因为要进入“避风港”的前提就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  但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作品,作者是尚未出名的“草根作者”,他们中的确有很多愿意把作品免费拿到网上。如“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都是作者主动传到网上供大家来免费欣赏的,因为在当时他们希望获得的是公众的关注,首先考虑的不是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无法判断该作品到底是作者自愿上传的还是未经许可上传的,也就不能说百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新民周刊》: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还有哪些?  王迁:除了上述情况,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再者,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要大。  《新民周刊》:即便认定了百度文库有侵权行为,但如何来确定赔偿的金额目前看来也是一个难点?  王迁:对,这也是一个难点。赔偿金额还是要看一些相关因素。如果这本书在其他网站进行过收费传播,当时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数额,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过许可,就要综合作品的知名度、点击量,还有百度的主观过错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百度文库所反映出的共享网站的问题,不是一个刚刚出现的。以往的案例中,网站胜诉及败诉的情况都是有的。  3.网络技术,为文化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但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公布的数据看,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且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  随着人们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认识不断加深,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免费使用版权的空间正在缩小。  1999年,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6位著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传播使用其文学作品,侵犯作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和获得报酬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著作权人,王蒙等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在《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数字化以及在互联网上传播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规定,确立了网络上使用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处理原则。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案件判决的观点在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肯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新增“网络传播权”,从保护内容上回应了网络技术对传统著作权的挑战,明晰界定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定位。  2010年,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将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告上法庭,称于芬的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博文《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构成了侵权行为。经审理,李强胜诉,博文的著作权得以维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引起作品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博客只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博文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  4.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文学,捧红了邢育森、宁财神、李寻欢、安妮宝贝、吴过等网络文学作家。可以说,是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给了他们一个相对自由的创作空间和发表园地。然而,这些作家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恩惠的同时,也遭受着互联网所带来的侵害。《星辰变》《盘龙》《斗罗大陆》……这些最火爆的网络文学无一例外地饱受盗版之苦。  盛大文学算了笔账,公司评出的最受欢迎的10部原创网络小说,平均每部被盗版达到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材料一

2005年6~8月,患者翁文辉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67天,仅住院费就花了近140万元,并按医生要求购买了400多万元自备药物。这一年8月6日,翁文辉因抢救无效病逝。据报道,翁文辉在住院期间召集的专家会诊,一共用了将近1000万元。

患者去世后,家属发现了医药单上开有患者严重敏感的药物、患者去世两天后医院还在开化验单、一些自备药不知去向等重大疑点。面对质疑,院方负责人辩称,该医院是一所“从来不用特权去索取身外的任何利益”的“人民医院”,他们不但没有多收翁某一分钱,反而“漏收了130多万元”。

目前卫生部联合调查组对于此事的初步调查结论包括:该院内部管理十分混乱,在翁文辉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度医疗服务、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行为。而过度医疗有两个集中表现:一是过度检查和过度依赖仪器,二是过度用药。

《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12月8日报道,患者的儿子翁强回忆道:“我依然记得父亲生前曾跟我说的一句话,让我很内疚。他说,‘我本来是哮喘,现在怎么搞成这样?’”《三联生活周刊》2005年12月8日的报道说,老人的这段医疗始于2004年底,被确诊为恶性淋巴瘤是2005年2月份的事情。

材料二

据央视《东方时空》报道,继患者翁文辉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花去550万元人民币治疗费一案经报道后,央视记者目前调查发现,患者诸少侠因心脏衰竭在深圳人民医院住院119天后病故,医疗费用92万元多,再加上医院推荐家属自费购买的药品费用,诸少侠住院119天的费用高达120多万元。

诸少侠的家属对此产生疑问,在仔细核对有关账单后发现:2006年1月3日的账单上显示抽取患者的动脉血是15次,静脉血是11次,也就是说一天抽了26次血。据了解,相关账单上还显示诸少侠某一天获抢救60次,其中59次成功。对此,家属翻阅当时的处方后发现,患者获抢救有17次,剩下的43次不知出自何处。

诸少侠事件发生后,医院是认了错的,承认“我们医务界就有这个弊病”,“是制度上有缺陷”,“还有医风医德上有很多不足”。

材料三

两个患者,最后都不幸死了,医而无效,尤让家人对巨额的医疗开支产生狐疑;要是幸而生还,其中的许多猫腻,就有可能被掩饰过去。两个患者,一是退休的医生,一是离休的教师,家属也都是断文识字的文化人;诸少侠还曾经是深圳联合医院的院长,他的家属本身就是医生;面对这样的患者,医院都敢胡作非为,要是换成连个病名也说不清、连张药方也看不懂的患者,挥刀开宰起来恐怕就更没有顾忌。两起事件,都发生在大城市的大医院,应属管理最为规范的地方,但依然发生管理如此混乱、鲸吞如此无忌的事件,若是换了个地处偏僻、管理松散的医院,恐怕更不可想象。两个患者,都已经病入膏肓,理应得到最大的同情和体恤;结果,遭遇了几近残酷的盘剥与掠夺:诸少侠的家属,在公费之外,自费了20多万元,翁文辉的家属,被要求自费买了400多万元的药,-号称奉行人道主义的医院,乘人之危、趁火打劫的时候,竟然如此毫无良知可言。至于两个患者所遭遇的盘剥手段,则更是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仅据现已确认的资料:在诸少侠的治疗过程中,一天可以抽26次血;住院119天,可以抢救60次,而有43次家属根本不知道;血管选择性造影,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200元,医院却可以收1400元;每小时195元的透析费用,按规定已包含透析液,医院却每次都让患者另行购买;在翁文辉的治疗过程中,67天里,竞然有1180次会诊记录;其中一天的输血记录就达94次;其中有两天的输液量则分别达到近1吨……

材料四

不论是550万元医疗费,还是120万元住院费,都是极端个案。普通老百姓拿不出那么多钱,甚至也进不了ICU(重症监护病房)的门,所以自然也遇不到这样数字惊人的事。但是正如许多评论已经指出的,这两件荒唐事反映出了医院的办事逻辑:最大程度地发挥医院的信息优势和定价优势,将开药就医实践成为一种缺乏节制的牟利行为。

材料五

2005年12月7日《新民周刊》一则报道中写道:51岁的刘奇心电图呈直线而被宣布死亡。推往太平间的时候,鬼使神差动了动手指,又正巧被身边的家人发现,否则等待他的很可能就是焚化炉。后来才发现,心电图机分别连接胸口、四肢的5根导线中竟然断了4根。一位84岁的张老太也同样遭罪:心跳骤停,但血压和呼吸都显示正常。七八名医生不由分说轮番上去捶胸、打强心剂、电击,一点也不见效,后来才发现原来是粘在胸口的心脏监护仪导线松掉了。还有一位患者刚开始有点咳嗽,后来变得气喘。在几家医院做胸透都显示肺拐角有阴影,诊断为感染性肺结核或过敏性哮喘,开了很多抗菌素和哮喘药。可她吃了药后病不仅没好,痰液里还开始渐渐出现血丝,气都喘不上来,最后只得住院。做核磁共振的时候发现沿喉下去15厘米之处出现占位性病变,布满菜花状凹凸不平的东西,这符合恶性肿瘤的特征,于是医生紧急进行开刀切除。但是切下来的肿瘤经过培养后发现,里面根本没有癌细胞。原来,这位病人根本不是哮喘,而是气管吸入了异物。在大量激素的作用下,细胞变异成了“类癌”。而是不是哮喘,是一个合格医生凭经验很容易判别的。过度治疗使一些没病的有病、有病的可能病更重甚至死亡。

过度医疗已经成为典型的谋财害命。我国每年有多少人因此而死亡?可以断定其人数远在矿难死亡人数之上。我国平均每天要牺牲至少15名矿工,百万吨死亡率是南非的30倍,美国的100倍。那么,因过度医疗而死亡的问题,国人是否也应该和对待矿难一样“同仇敌忾”?!

材料六

大医院有“大检查”。二甲医院说,“在大医院,血常规数据的得出,是由大型的电脑设备来完成的。而我们医院,这些数据都是由我们两个医生,人工进行统计的。”而我们的一些大医院到底为病人做了多少大检查?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大型医疗设备使用频繁,但经检查发现病症的只占检查人数的30%,远远低于卫生部要求的阳性率(即检查出病症的概率)达60%的标准。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半的患者做了不应该做的高价检查。

大医院用“大药”。某白血病患者说“像西迪林、仙力素、马斯平、大扶康、泰能,以往是我们常用的药。这些药最便宜的60多元,最贵的300多块钱。二甲医院却很少用,医生用经常性的口腔护理代替。”二甲医院说,“为了抗真菌,我们为患者勤做口腔护理,每次只需几块钱,这比选择一瓶数百元的抗生素,要省钱得多。”

大医院有“大智慧”。白血病患儿家长要买便宜药,但药店买不到不说,药店想到厂家去帮他们买,得到的答复却是:“这药不能供给你,我们不能让你搅乱医院的药价”;“你们买也行,但我们只能以高出医院的价格供货。"药店无奈地说,“白血病患儿家长想买的药品,80%以上是厂家只给医院直供,这其中又以针剂为主。看来,他们都惟恐我们把水‘搅浑’,让药价变得透明。这个忙帮不上了,对不起。”

材料七

新华社报道,近日,拥有近2万名癌症患者会员的上海市癌症康复俱乐部进行了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5万元的占21.49%,5万元以上的占21.6%。患病后家庭经济状况呈“入不敷出”的,占42.89%。另据报道,在一个二甲医院每月几千元就可以拿下的日常治疗到了三甲医院却需要7万元,相对于决定其中巨大差额的检查费,久盼的药品降价在患儿家长看来却无足轻重。(2005年12月8日《沈阳今报》)为治疗家人疾病而乞讨、卖血、卖身的悲惨故事,也时时见诸媒体。

三、作答要求

请用不超过20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全面,有条理,有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