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根据以下内容回答18~20题某公司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最近,该公司与某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向其派遣20名教学辅助人员,分为两个周期,每个周期为1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该公司根据这份协议,招收了20名被派遣劳动者,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此时,因招生规模的变化,培训中心只需要19名被派遣劳动者。为维护与培训中心的合作关系,该公司只好按培训中心要求派出19名被派遣劳动者。公司王经理与未被派遣到培训中心的小张协商,在其无工作期间,该公司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关于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培训中心可以设立向本中心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B.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C.培训中心不可以设立向本中心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D.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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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13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商洽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事宜。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对乙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资格提出质疑。乙劳务派遣公司李经理当场表态,乙劳务派遣公司从2005年就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至今履行良好。李经理请张经理放心,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一向守法合规。经过一段时间的商洽,张经理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了商洽进展情况。会上,总经理要求张经理研究三个问题: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后,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按照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公司的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是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还能继续履行吗?张经理带着问题找到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逐一解答了张经理的问题。关于甲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能否继续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劳务派遣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履行
  • B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 C该劳务派遣协议不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的影响,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 D该劳务派遣协议须经甲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履行

下列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B.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C.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D.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013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商洽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事宜。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对乙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资格提出疑义。乙劳务派遣公司李经理当场表态,乙劳务派遣公司从2005年就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至今履行良好。李经理请张经理放心,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一向守法合规。经过一段时间的洽商,张经理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了洽商进展情况。会上,总经理要求张经理研究三个问题: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后,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按照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公司的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是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还能继续履行么?张经理带着问题找到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逐一解答了张经理的问题。关于甲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能否继续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劳务派遣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履行

B.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C.该劳务派遣协议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的影响,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D.该劳务派遣协议须经甲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履行

1999年11月8日,甲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李某驾驶风度轿车行驶至一加油站东侧掉头时,与张某驾驶某培训中心的奔驰(乙保险公司承保)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11月9日奔驰轿车经甲保险公司估损,损失为3万元。培训中心将奔驰车送到奔驰特约维修中心修理,修理费花了9万元。2000年3月,培训中心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乙保险公司,同年4月,乙保险公司将9万元赔付给培训中心。在乙保险公司向李某行使追偿权时,李某认为培训中心的奔驰车已经我方甲承保公司估损,培训中心应按甲保险公司估损单的规定范围内修车或由甲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故对超出估损单规定的部分不同意承担。因此,乙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当地的某区法院于2002年8月判决:由李某赔偿乙保险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李某不服判决,以乙保险公司接受追偿权违反保险规程、修车费超出估损标准为由,上诉到中级法院,只同意按照甲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在法院二审中,上诉人李某认为培训中心及其乙保险公司作为事故非责任方,无权履行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给培训中心,事故发生后培训中心既未向责任方索赔,也未向法院起诉,而乙保险公司却向培训中心先行赔付,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作为被上诉方,乙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不同意培训中心自行修理受损车辆没有事实依据,而修车花费已客观存在,理应按修车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二审法院最后判决:上诉方以被上诉人不应先行赔付给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未按估损单修车扩大了赔偿范围,只同意按估损单赔偿的理由不足,且未提供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判决乙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对于本案,您认为主要问题在哪?保险公司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如何处理才能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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