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审判长的回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上级法院决定
B.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C.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D.陪审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在某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旁听的被害人亲属甲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甲可以作出下列何种处理?()
A、由审判长责令甲具结悔过
B、由审判长决定将甲强行带出法庭
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500元罚款
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20日拘留
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和书记员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
A.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
B.审判长;审判员
C.审判委员会;审判长
D.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院长
被告人白某,男,29岁。2009年8月3日,白某发现邻居苏某(女)1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苏家,用刀胁迫苏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顺手将苏某手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扩大宣传教育,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说有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宣布:“给予辩护人2分钟时间提出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应由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辩护人对此提出抗议,但审判长未予理睬。在审判的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时间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时首先主动交待拿走了苏某的手机,但当其交待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白某的陈述,不让他再说下去。然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有期徒刑15年。问: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应如何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签名。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