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广东省药材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于某,原计划科副科长王某,原业务科副科长、中药技师陈某,原党委委员、业务科科长李某,于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间,利用负责经营中药材出口业务的便利,收受港商贿赂的物款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多万元。

于某等四人收受港商贿赂后,千方百计地为有关港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采取改变药材品名、以好充次、降级降价、增大出口药材的损耗率,多发货少收钱等恶劣手段,把国家大量中药材低价卖给港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l000多万港元。

问: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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