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2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接受某公司(托运人)对其准备空运至纽约的20箱服装的投保,保险金额为8万美元。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500千克,该货物的“声明价值(运输)”未填写。A航空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将货物由杭州运抵北京。12月28日,A航空公司在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运输时发现货物灭失。2009年,原告对投保人(托运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于2009年5月5日向B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请求。B航空公司将原告索赔请求材料转交A航空公司。A航空公司表示愿意以每千克20美元限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全额赔偿,不接受被告的赔偿意见,遂向法院起诉。问题: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A航空公司应该赔偿保险公司10000美元吗?你怎么判?
IATA两字代码为NX的航空公司是()。
A.全日空航航空公司
B.新西兰航空公司
C.澳门航空公司
D.韩亚航空公司
A.航空公司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其支付的全部专业技术培训费用
B.在发生纠纷时,吴某与航空公司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航空公司未向吴某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吴某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待业在家的经济损失
D.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调解协议,航空公司却拒不支付发生纠纷后拖欠吴某的工资,吴某有权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航空运单有三联正本,正本1交( ),正本2交( ),正本3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