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上述条款出自( )
A.B.C.D.
A、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统治权。被选举的资格为在国内居住满20年,任期7年,可连任。
B、废止国务院,组织政事堂。
C、中央政府仍设九部,直隶于大总统,各部总长由大总统任命。
D、设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
E、司法机关除大理院、总检察厅外,还设立了平政院,直隶于大总统。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凡必须经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或决议或表决,应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经大总统批准。如大总统不批准,应依照所定关于法案之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及众议院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通过之。”该条文体现的原则是()
A.民主与法治B.中央集权C.分权与制衡D.平等自由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临时约法》的目的之一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为此而实行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中的下述内容能够说明这个规定的是
A.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B.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有权选举临时大总统
C.参议院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
D.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