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年
B.2年
C.3年
D.5年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其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二人退货或补足差价。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A.效力未定,必须经投资人王某追认
B.王某如果不愿意接受该合同的约束可以撤销该合同
C.对李某和海湾照相器材公司生效
D.对蓝天摄影工作室和海湾照相器材公司生效
A.前向一体化发展战略
B.后向一体化发展战略
C.同心多样化发展战略
D.复合型多样化发展战略
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人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越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