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借记“短期贷款”;贷记“单位活期存款”
B.借记“中长期贷款”;贷记“单位活期存款”
C.借记“短期贷款”;贷记“单位活期存款”或“现金”
D.借记“中长期贷款”;贷记“单位活期存款”或“现金”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继续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于饮料厂是否侵权,正确的认识是()。
A.不构成侵权,因为啤酒和饮料是不同的商品
B.不构成侵权,因为饮料可以不申请商标注册
C.构成侵权,因为啤酒和饮料是近似的商品
D.构成侵权,因为饮料厂未申请商标注册
(五)
“道泉”是某市啤酒厂使用在啤酒上的注册商标,多年来深受消费者喜爱。后该市某饮料厂在啤酒厂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将“道泉”商标用在其生产的饮料上销售,啤酒厂知道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认为饮料厂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饮料厂则认为“道泉”是注册在啤酒上的商标,在饮料上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97.本案中,“道泉”作为注册商标,属于()。
A.文字商标
B.组合商标
C.商品商标
D.服务商标
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9提7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隐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年7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劳动关系,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年4月至1998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00元。如果你是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在市区某一居民区旁边有一家有工商局批准生产的饮料厂。由于饮料厂机器的轰鸣声,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由居民向环保局投诉。经检测,工厂的噪声超过了规定的分贝标准,但环保部门无法解决,必须由工商局才能出面解决。
假设你就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领导将这件事交给你全权处理,你会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