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0年6月,A研究所研制成功一种“近视眼治疗仪”,经试验效果良好。同年8月,在我国政府举办的“科学仪器国际展览会”上,作为一项重要的科研成果,A研究所在展览会上展示了“近视眼治疗仪”。同年10月,A研究所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2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近视眼治疗仪”专利权。此后,A研究所积极寻找合作厂商,准备开始生产该产品。2011年3月,A研究所发现市场上出售的“近视眼治疗仪”与自己的专利相同,经调查得知,这批“近视眼治疗仪”的制造商是B公司。B公司是根据2010年8月的“科学仪器国际展览会”上取得的技术资料仿造了该产品,现已售出2000台,销售额为200万元,获利40万元。于是,A研究所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B公司认为,A研究所的“近视眼治疗仪”在申请专利前就已通过展览会为公众所知,已丧失新颖性,要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说明理由。(2)B公司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A研究所的专利权无效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3)如果认定B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应如何确定其赔偿额?说明理由。(4)B公司若想合法生产该产品,应办理哪些手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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