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油漆厂购进钢琴漆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万元,取得油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木材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木材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甲厂收回实木地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
(3)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领用连续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实木地板2000箱,销售实木地板15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万元。
(4)当月将自产实木地板100箱用于本企业会议室装修。
(提示: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5%,所有应认证的发票均经过了认证)
(1)计算甲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某木材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实木地板60%用于连续生产新型高级实木地板,40%用作职工宿舍,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5000元,该实木地板无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假设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8%。该批实木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
A、360.21
B、450.35
C、547.83
D、68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