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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X公司是我国主要彩管生产企业之一,主要生产19、21、25和29英寸普通彩色显像管,1999年产量约300万只。随着国内外彩电市场的变化,彩电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1998年全国彩管生产企业11家,彩管生产能力约5000万只,实际产量3490万只,约占全球产量2.4亿只的14.5%。电视机生产企业利润日益摊薄,电视机企业对彩管企业讨价还价能力增强,彩管价格不断下降;同时,大屏幕彩电、纯平彩电、背投电视、液晶电视、等离子体电视等开始出现,对彩管的需求正在发生变化。BCX公司利润水平持续下降,面对市场变化,需要调整企业战略。
初步判断企业组织与管理能力较强,有能力与同行竞争,通过后期的改制上市,企业负债率低,银行信誉好,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当前在市场上公司的产品质量好,成本低,产品能够适应进一步降价的压力,产品国产化率较高,受国际因素影响较小。BCX地处经济高度发达的沿海地区,交通运输便利,周围有多家国内著名的彩电生产企业,彩电生产能力约占全国彩电生产能力的50%。企业占据地利优势,可喜的是员工素质较高,企业机制比较灵活。通过专家的调查研究市场需求分析表明,彩管产业仍有较强的生命力,可能维持缓慢成长15年,还有市场空间和获利机会,目前看来彩管产业进入壁垒较高,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自从我国加入WTO后,BCX出口机会增加,在各个市场上,BCX都在等待低成本扩张的机会。但是情况不能盲目的乐观,专家指出BCX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弱,大屏幕、纯平等技术来源不稳定,在技术上无法占领制高点。另外彩管产业投资大,设备专用性强,产业退出能力弱,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与另外八家外资或台资企业相比,在技术、资金和管理上处于劣势。由于过去的出口机会少,企业缺乏国际市场渠道和营销经验,出口市场尚未启动,而其他彩管生产企业都有产品出口且竞争对手大部分都是上下游一体化,同时生产彩管和整机,而BCX较难进入上下游产业。目前看来,产品品种单一,其他多元化产业未形成规模,抗风险能力弱。整体来看,大屏幕、超平纯平CRT、背投电视、等离子体和LCD液晶显示器等能够大幅度地降低成本,目前的产品将面临着被替代威胁,彩管业竞争激烈、受彩电厂商的价格打压,讨价还价能力较弱,可能会引起利润下滑,未来生产和利润可能受玻壳供应紧张及涨价因素影响,同行的竞争十分激烈。运用SWOT分析法对该公司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战略选择。
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甲公司已经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的授权委托书前往。
2014年3月1日,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4年3月2日,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擅自决定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4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付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4年4月2日,丙公司运送大蒜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蒜部分毁损。丙公司将该情形及时电话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认为大蒜毁损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2014年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尚未毁损的大蒜作价120万元卖给丁公司。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尚在运输途中的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直接运交给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途中,因山洪暴发,剩余的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2014年4月6日,承运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作价130万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还绿豆。因甲公司不能向丁公司交付大蒜,丁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7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2)甲公司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甲公司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1800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8000万元、9000万元和11000万元。
(3)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1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1400万元。
(4)2007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5)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6)2008年1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07年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李某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张某和王某在甲公司、乙公司同时任职的事实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