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设计院承接开发公司发包的关于某大楼建设的初步设计,设计费20万元,设计期限为3个月。同时,双方还约定,由开发公司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勘察报告等基础资料和提交时间。设计院按进度要求交付设计文件,如不能按时交付设计文件,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向设计院交付定金4万元。但是在提供基础资料时缺少有关工程勘察报告。后经设计院多次催要,开发公司才于10天后交付全部资料,导致设计院加班加点仍未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在工程结算时,开发公司要求设计院减少设计费。设计院提出异议,遂产生纠纷。
A.距工程竣工已满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乙设计院丧失胜诉权
B.王某不是乙设计院的全权代表,吴某向王某表示还钱无效
C.设计院事后安排王某负责处理催讨欠款事宜,故吴某向王某的表态,使诉讼时效中断
D.因2008年1月1日处于诉讼时段的最后六个月当中,故诉讼时效中止
某保温屋面采用封闭式保温层,因赶工期冒雨施工,竣工后防水层严重起鼓。分析原因时,设计院提出因采用憎水型珍珠岩作保温材料而不采取排汽屋面,设计院无责任。问设计院的说法是否正确?正确的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