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进行行政处理的时限为
A、2天
B、3天
C、5天
D、7天
E、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