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石化厂职工。1998年8月,石化厂为该厂每个职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2万元。同年9月,李某向B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1999年6月,李某的邻居发生火灾,殃及李某住宅,家庭财产受损8万元。另外,火灾中李某为逃难,慌不择路,右眼被利物所刺,造成完全失明。灾后李某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
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2)A、B两家保险公司应否向李某赔偿?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李某系石化厂职工。1998年8月,石化厂为该厂每个职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2万元。同年9月,李某向B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1999年6月,李某的邻居发生火灾,殃及李某住宅,家庭财产受损8万元。另外,火灾中李某为逃难,慌不择路,右眼被利物所刺,造成完全失明。灾后李某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
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2)A、B两家保险公司应否向李某赔偿?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