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巴拿马籍轮船A与另一巴拿马籍轮船B相撞于中国海域附近的公海上,双方损失惨重。轮船B后来最先驶入中国秦皇岛港,轮船A所在航运公司向中国天津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轮船B,并要求B所在公司提供300万美元担保。其后,轮船A所在航运公司正式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轮船B所在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应诉。
问:(1)中国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该保险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 (2)该货轮的保险价值为1亿元,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金风号货轮发生碰撞后失火,金风号货轮以巴拿马籍货轮上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补救。扑救费用金风号货轮花费了100万元,巴拿马籍货轮也花费了100万。对此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承担的金额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