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秘密投票原则及其意义。
(1)秘密投票原则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或表决时秘密填写选票,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且无须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选票填好后,选民或代表自己亲手投入票箱。选民或代表的意思不公开,其他人无权干涉。
(2)意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以及设置秘密写票处,可以让选举人在选举时免除各方面的顾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个人意愿,从而选举出最满意和最具有民意基础的人大代表。有助于保证选举人充分行使自由选择代表候选人的民主权利。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A、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
B、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C、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
D、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的意志。
A.被选举人
B.选举人
C.人民
D.全体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