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情况,应如何理解: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依据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房屋面积15000平方米),承租人通过招标,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约定由装修公司垫资施工。在装修中,因承租人违约被房屋产权人解除了租房合同,承租人未支付装修费并人间蒸发。请问:装修公司能否以对装修物享有物权为由向房屋产权人主张权利?能否参照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执行?或者该案有其它的处理思路,请详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表述错误的是()。
A、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B、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C、原产权人更换住址,致使新产权人(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D、原产权人死亡,致使新产权人(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