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是父子关系,李某与李甲、李丙共同居住李某所有的房屋4间。李某因与李甲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4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并要求法院对4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李甲、李丙到庭。经过调解,李甲、李丙同意每月给付李某300元赡养费。法院动员李某撤诉,没有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做法有无错误,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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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哪些?(  )[2007年真题]

A、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B、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

C、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D、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

根据有关规定,免交诉讼费的案件包括哪些?

  • 追索赡养费案件
  • 宣告公民失踪案
  • 再审的案件
  • 二审案件

以下关于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不但适用于婚姻双方,亦适用于父母支付家庭子女的赡养费。

A、无保证的按期支付

B、现金支付

C、有保证的按期支付

D、整笔支付

方芳是卫秀兰的外刊,女,自小由卫秀兰抚养,直到她工作。卫秀兰的晚年生活费,原由其侄子负担,1990年,侄子去世,卫秀兰的生活发生困难。方芳之母赵珍收入也不多,而当时方芳收入较多,于是卫秀兰便与赵珍、方芳协商,由她们每月各付给80元赡养费。后来,因方芳与卫秀兰发生争吵,从1994年11月起停付赡养费。卫秀兰即起诉,要求方芳按月给付赡养费。而方芳则称:自己是外孙女,没有赡养外祖母的义务。方芳是否有赡养外祖母卫秀兰的义务?

原告甲与被告甲一、甲二、甲三、甲四系父子关系。甲与甲一、甲二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四间。甲因与甲一发生矛盾,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并愿意与四被告分割房产四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知甲和甲一、甲二共三人到庭,调解由甲一、甲二每月给付甲赡养费五十元,房产自行处理。由原告甲撤诉结案,没有制作调解书。本案处理是否妥当?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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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技能包括()。
A.会计理论水平
B.会计实务能力
C.职业判断能力
D.提供会计信息的能力
提出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是()

A.恩格尔B.波特C.托马斯·帕茨瓦尔D.比彻尔E.桑德斯
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

A.形式审查义务

B.实质审查义务

C.附带审查义务

D.票据外有关事项的审查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是()。
A.总经理B.人数过半数的股东C.监事会主席D.人数为半数的董事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监事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监事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B.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C.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D.监事会应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