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是卫秀兰的外刊,女,自小由卫秀兰抚养,直到她工作。卫秀兰的晚年生活费,原由其侄子负担,1990年,侄子去世,卫秀兰的生活发生困难。方芳之母赵珍收入也不多,而当时方芳收入较多,于是卫秀兰便与赵珍、方芳协商,由她们每月各付给80元赡养费。后来,因方芳与卫秀兰发生争吵,从1994年11月起停付赡养费。卫秀兰即起诉,要求方芳按月给付赡养费。而方芳则称:自己是外孙女,没有赡养外祖母的义务。方芳是否有赡养外祖母卫秀兰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哪些()
A、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B、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
C、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D、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
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A.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
B.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院
C.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D.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