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定购销合同一份。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须调整,不原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当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
A、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
B、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负民事责任
C、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D、化纤厂要承当缔约责任
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定购销合同一份。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须调整,不原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当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
A、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
B、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负民事责任
C、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D、化纤厂要承当缔约责任
李某于2007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2009年8月突然病倒,被送疗养院治疗,2009年11月再次发病。同年12月,某市化纤厂将其调入某市仪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2011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2011年12月,李某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2009年至2011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2011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2013年5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11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李某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谁应该对其患职业病承担责任?
A.技术可行性论证
B.安全性分析
C.现场分析
D.速度分析
E.成本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