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甲类卷烟不含税调拨价120元/条,乙类卷烟不含税调拨价50元/条。2011年11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1月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买价80万元,当月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1200万元、增值税税额204万元;进口烟丝一批,海关审定的货价折合人民币54万元,发生境外运费及保险费共计6万元,关税税率50%,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领用外购和进口的已税烟丝生产卷烟,2011年11月按调拨价向甲卷烟批发商(一般纳税人)销售甲类卷烟800标准箱,销售乙类卷因500标准箱,向甲卷烟批发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当月甲卷烟批发商向乙卷烟批发商销售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480万元,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40万元。
(3)经烟草专卖机关批准,11月25日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委托某商场代销甲类卷烟200箱(标准箱),每箱按不含税价款2.6万元与商场结算;支付商场代销手续费10.4万元;当月商场代销完毕,卷烟厂已收到全部价款但尚未给商场开具代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知:11月末,卷烟厂库存外购已税烟丝买价为20万元,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150元/标准箱,甲、乙类卷烟每标准箱250条,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相关票据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抵扣。2011年11月卷烟厂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