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7日林某出资5万元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填写设立申请书时,林某注明其出资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将企业名称定为“A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纠正了林某的错误之后,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该企业为A企业)。林某聘请邓某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邓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林某同意。2005年5月6日,邓某以A企业的名义向甲购入价值4万元的货物,甲不知道林某对邓某权利的限制。2005年10月9日,林某决定解散A企业,经查,A企业资产总计6万元,林某的妻子独立经营一食杂店资产价值2万元,此外,林某别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及债权。A企业在解散前欠缴税款1000元,欠邓某工资2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3000元,欠张某10万元债务。邓某在2005年5月6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4万元货物的行为对A企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关于有店铺零售业态的基本条件,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
A、食杂店以香烟、饮料、酒、休闲食品为主
B、仓储会员店以大众化衣、食、用品为主,自有品牌占有相当部分,商品在4000种左右,实行低价、批量销售
C、专业市场以经营大众百货商品为主
D、厂家直销中心为品牌商品生产商直接设立,商品均为本企业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