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1年9月6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6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但乙并未按照约定将钱借给甲。2012年5月22日,甲和乙又签订《借款合同二》,三人约定,甲方向乙方借人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11月2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5%。甲方自愿用个人球磨机做质押,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处理球磨机。甲方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月利息4万元,并保证借款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如期返还。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甲方在合同到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每日5%D的违约金。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如甲方未能如期向乙方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丙有义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同日,甲方出具一份借条:“今甲向乙借到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于甲还需要球磨机,就没有将球磨机交付给乙。结果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款。

问题:

1.《借款合同一》和《借款合同二》二者是否都已经生效?何时生效?

2.甲到期未还款,乙可否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

3.甲到期未还款,则乙是否可以只起诉丙?

4.如果乙于201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则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5.甲可否要求法院降低借款的利息?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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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被宣告死亡财产分割案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餐馆,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万元并以自有房屋做店面使用,丙以祖传烹饪秘方入伙,约定如果盈利甲乙丙按照5:3:2方式分配,如果亏损,则丙不承担亏损责任,甲乙共担亏损风险。后为方便经营,该餐馆依法注册成为合伙企业。甲因执行合伙事务需到A国出差,其间恰逢A国爆发内战,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两年后仍音信不明。合伙人乙丙主张向法院宣告甲失踪,但是甲的妻子主张宣告死亡,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3月2日宣告死亡。

甲有一子,16周岁,欲继承甲的餐馆合伙人身份,甲妻亦希望加入餐馆经营。乙同意甲子成为合伙人,不同意甲妻入伙。丙无意见。

后经证实,战争一开始,甲即从A国返回,并一直在B省打工。一日,由于工友丁操作机器有重大过失致甲受重伤。住院期间,由于注射了不合格的血液,治疗无效死亡。死前,甲在医院护士及工友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将珍藏多年的和田玉送给好友戊,另从遗产中拿出10万元留给甲的私生女庚。甲死后,甲的邻居已到处散布谣言,说甲系在外寻花问柳得病而死。甲子一怒之下,将己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已停止散布谣言,为甲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甲子赔礼道歉。

【问题】

1.甲乙丙有关合伙出资方式及利润分配方案的约定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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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妻和甲子谁能成为合伙人,要经过什么程序?

4.甲受伤的医药费由谁承担?

5.注射不合格血液导致死亡,甲或甲的继承人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6.若戊和庚在知晓遗嘱内容后,2个月内均未作表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7.甲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应如何处理?

为经营加工厂以厂房、设备抵押、留置案

甲欲在郊区建一服装加工厂,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以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由乙丙分别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未做约定。厂房建好后,甲欲向丁借款购买设备,并以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借给甲50万元,约定借期2年,利息2万元,并预先扣除利息,交给甲48万元。工厂建成以后,效益一直不错,为扩大规模,甲以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为担保,向招商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加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归银行处置。后因经济危机,工厂效益下降。

某日,工厂2台价值8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送去修理厂维修。由于加工厂不能按时支付维修费20万元,修理厂便扣下2台机器。一周后,修理厂卖掉其中一台机器得价款44万元,扣除20万元,将余下的24万元连同一台机器设备退还给加工厂。

【问题】

1.甲和工商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设立?

2.乙丙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

3.甲和丁的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应返还多少,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

4.若甲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工商银行和丁如何实现抵押权?

5.甲以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约定到期不还机器设备等归银行处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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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周后,修理厂卖掉机器设备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遗失玉石悬赏广告案

甲有一块价值不菲的玉石,非常爱惜。一日,在乙的劝说下,甲乙一同携带玉石参加一场博览会。乘坐出租车时,甲将玉石放在座位旁,并让乙提醒自己下车时带走玉石,乙答应。后因赶时间,下车时甲乙均忘记带走玉石。甲遂发布悬赏广告,凡有拾到玉石并归还者,以5000元相赠。司机丙拿着玉石去找甲,甲不欲兑现悬赏承诺,丙即以甲不支付5000元为由留置玉石。

后丙将玉石交给丁保管。丁将该玉石放在自家保险柜中。当天半夜,小偷戊趁丁熟睡之际,撬开保险柜偷走玉石。戊谎称该玉石为祖传宝贝,以该玉石为质押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将玉石交归李某占有。

后戊按时还钱,李某将玉石返还给戊。戊将该玉石卖给玉器店。金某在玉器店内以市场价格买走该玉石,置于家中。甲到金家做客,认出该玉石为自己当年所丢的那块。

【问题】

1.乙下车时忘记提醒甲拿走玉石,甲能否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

2.关于甲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哪些不同的认识?司机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0元?

3.丁保管的玉石被偷走,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戊到期不能还款,李某能否以该玉石实现质权?

5.金某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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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可以追究丙、戊的什么责任?

甲乙房屋买卖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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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经营期间自行设计了一款服装并与A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A厂)协商,欲委托A厂进行制作,但甲提出由于其对该服装的样式、质量的技术要求较高,只有A厂先行制造出符合其要求的服装样品后,甲才能考虑最终委托其加工制作。然而当A厂按照甲的要求完成样品后,甲以服装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由,通知A厂终止谈判。后甲又向B厂以E-mail的形式发出要约欲订购一批服装,B厂亦以E-mail的形式作出承诺同时要求双方必须于3日后签订确认书,并开始着手准备原材料,投入服装生产。3日后,甲反悔,未同B厂签订确认书,同时,甲将在同B厂进行谈判期间获知的B厂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转手提供给A厂并以此作为压低服装价格的条件,从而导致B厂损失惨重。

甲到当地某银行存款,在银行营业厅等待期间,其装有30000元现金的手提包被一男子强行夺走,事发当时,银行内部的保安人员因为肚子疼,去了卫生间。甲欲追回手提包时,慌乱中不慎在银行门口滑倒,导致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5000元。伤愈后,甲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银行提出钱是别人抢的,且甲同银行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故银行对其损失不承担任何侵权或合同责任。

【问题】

1.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甲乙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异议,但乙于2003年自丙处购得该房后,二人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该房屋一直登记在丙的名下,该事实对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无影响?甲如何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3.若乙当初提出将该房屋赠送给甲,甲接受赠与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来乙提出撤销该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4.甲终止同A厂之间的谈判,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

5.对于B厂的损失,B厂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6.银行提出其对甲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主张正确与否?

东方农具厂诉兴隆公司案

2011年1月甲市的兴隆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三盛乡种子站签订了供应各种蔬菜种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兴隆公司每季度向三盛乡种子站供应适合当季种植的蔬菜种子,而种子站于2011年年底向兴隆公司支付该年所有种子的价款。同时,为了确保年底能够收到全部价款,兴隆公司要求种子站提供担保,于是与种子站有多年合作关系的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6月,兴隆公司又与圣灯乡种子站签订了购买种子的合同。兴隆。公司向圣灯乡种子站提供了其所需的种子后,圣灯乡种子站向其开具了一张支票一,支票上背书只能由兴隆公司作为收款人。2012年2月,兴隆公司想进一批优良的西瓜种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东方农具厂借款,约定等种子卖出后就立即还钱。但由于甲市的土地不适合种植这种西瓜,结果只有一小部分种子被卖出,兴隆公司因此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兴隆公司私下将自己对三盛乡种子站的债权及圣灯乡种子站开具的支票全部转让给了利农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并与其约定,由利农公司来清偿自己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

2012年8月,东方农具厂发现兴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遂要求其偿还借款。兴隆公司则称已将债务转移给了利农公司,让其去找利农公司。东方农具厂认为该转移债务的行为没有经自己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公司返还借款。

【问题】

1.兴隆公司转让支票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种子站是否有义务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4.假设兴隆公司通知了三盛种子站债权转让之事,A公司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5.如果兴隆公司对东方农具厂也享有一个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东方农具厂将对兴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圣灯乡种子站后,兴隆公司能否向该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

6.如果兴隆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将自己合并到第一种子代理公司中,则其对两个种子站的债权以及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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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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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监事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监事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B.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C.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D.监事会应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三北精神的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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