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乙、丙与甲债务纠纷案

2010年5月17日,A百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茶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1吨今年新产的西湖龙井茶,茶叶每千克600元,总共60万元。B公司在1个月内将茶叶送至指定地点,货到后3日内由A公司检验,货物合格即付款。由于货款数额较大,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一个保证人。5月18日,甲向B公司传真了一份保函,表示当A公司不支付货款时,由甲支付。2010年6月16日,B公司依约送来1吨西湖龙井。经检验,A公司发现,有200千克的茶叶不是新茶,而是去年的陈茶,遂将这200千克陈茶退回,并拒绝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2010年6月20日,A公司仍未付款。B公司致电甲,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遂向B公司支付了60万元。

甲的好友戊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于2010年元旦向甲借了10万元。借款到期后,戊不还钱,甲每个月都打电话催款,但戊表示没钱。

2009年2月14日,甲向乙借了100万元用于购置婚房,约定1年后还款。但甲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还款。

2010年6月2日,甲去外地出差。9日,天降暴雨。住在甲楼上的丙看到甲家院子上的瓦片因年久失修而破损了不少,担心雨水渗下损坏甲置于院中的红木桌椅。于是丙马上购置了一批上好瓦片,并找工人修缮了甲的院顶,共花去1万元。12日,甲回家后,丙要求甲偿还修院顶的1万元,并支付报酬2000元。甲拒绝。

乙、丙分别于2010年9月8日和9月9日向法院提起对A公司的代位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在诉讼中,A公司辩称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支付200千克陈茶的货款,对于这12万元,甲无权追偿。

2010年9月30日,乙又向法院提起对戊的代位诉讼。戊认为,甲每个月都打电话来催款,乙无权提起代位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甲的电话录音。2010年10月2日,乙得知甲将其珍贵的邮票赠与了8岁的侄子丁。随后,乙的单位派乙出国深造,2011年11月7日回国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乙为此去咨询他的高中同学陈律师,陈律师告诉乙,丁才8岁,不具备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甲丁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应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问题】

1.法院合并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丙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存在,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3.A公司的抗辩有无道理?为什么?

4.对于乙、戊之间的代位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5.乙对甲的赠与行为是否享有撤销权?为什么?

6.陈律师的话对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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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受贿案

甲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市长朱某在2006年至2012年担任甲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甲市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证实朱某有收受贿赂的重大嫌疑,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院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决定不通知家属。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朱某委托辩护律师张某作为辩护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通过对朱某进行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及对其通信监控等活动,侦查部门发现朱某有转移赃款销毁证据的迹象,遂提请本院审查逮捕部门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张某会见朱某时,与朱某核实了有关证据,被在场的检察人员看到,认为张某是在引诱朱某作伪证,决定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在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一周,朱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10万余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院长在7日内决定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10万余元,上缴国库。

【问题】

1.检察院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有哪些不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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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分析辩护律师张某与朱某核实有关证据和会见时检察人员在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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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6.如果朱某的近亲属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没收处理的做法不服应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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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鉴定人谭某因病无法出庭,法院对鉴定意见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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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分析本案中各司法机关做法的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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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与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7258.99元、护理费901.5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共计14290.49元,除已支付1170元外,实际再付13120.49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刘某发现二审审理的法官是王某的表哥,现欲申请再审。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王某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若王某向平凉市C区法院起诉,刘某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C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请问能否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3.本案诉讼中,王某作为原告应当就哪些事项进行举证证明?若饲养人刘某主张王某是故意逗狗造成损伤,该主张应有谁来证明?

4.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

5.王某的妻子李某可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可以,庭审中李某可否不出庭?

6.本案的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可否不开庭?

7.若再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决,刘某能否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能,刘某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高某贪污案

高某,男,42岁,2009年7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拘传。检察机关未出示有关证件,高某以为侦查人员吴某冒充警察对其进行要挟,拒不服从拘传。吴某只好对其使用了随身携带的戒具,将其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讯问,至7月8日将其释放。根据讯问所得的线索,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搜集证据发现,高某还涉嫌一起偷税案。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偷税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对两案一并侦查,查明高某偷税数额不大,不构成刑事犯罪。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高某是否构成贪污罪存有重大分歧,于是决定由审判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合议庭经充分讨论后,认为还是给高某定贪污罪比较妥当,遂作出判决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2年。高某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高某的妻子不服,代其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为事实不清,应该重新认定,遂由院长作出再审的裁定。

【问题】

1.本案的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侦查机关在执行拘传时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的程序上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高某的妻子是否有权申请再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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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是否有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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