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人力三轮车车主不服行政机关收回人力三轮车牌证及车辆案

2009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

2009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

2009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09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4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9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交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

1.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

2.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

4.若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欲先申请复议,谁是复议机关?

5.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对收回新车牌照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6.若能提起行政诉讼,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7.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申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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