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赵某与谷某原为同一单位的同事,后双方共同成为单位下属某天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各占50%的股权比例,并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一开始双方合作尚可,后随着合作的深入以及企业的发展,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并加深。赵某坚持认为,公司必须解散,故其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第二,谷某接手公司后,未给赵某进行分红,侵害了股东权益;谷某未将两笔业务款交由公司财务入账,侵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第三,谷某成立的某公司经营范围与天成公司完全相同,谷某将天成公司业务转至该公司,导致天成公司收入缩水;谷某还将家中亲戚招至公司上班。

问题:

1.《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人的人数有什么规定?

2.本案赵某与谷某约定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是否合法?

3.本案中赵某可否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4.本案中赵某将谷某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司法解散公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对于赵某请求解散公司,法院能否支持?

6.公司解散后必须要适用清算程序吗?

7.解散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是否存在?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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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价值30万元的
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
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08年10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07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2008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
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甲退还20万元现金。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如果丙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应该如何处理?5.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1: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胳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胳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胳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1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胳某的死亡巳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一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案情】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乙公司拒绝。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4.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5.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6.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7.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8.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9.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10.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在上诉,在上诉中甲公司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11.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12.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13.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案情:2011年5月2日上午9时,甲市某区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报案,声称被3人合伙实施抢劫,公安人员立案侦查,当晚在辖区内巡逻时,3个年轻人(张三、李四、王五)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王五身上发现被害人被抢财物。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张三——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李四、王五实施抢劫,得手后张三负责接应。作案过程由李四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而受伤。李四——在侦查中与张三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抢劫,声称对本案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而受伤。王五——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晚偶遇张三、李四,3人一起吃完晚饭后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没有与张三、李四共同抢劫,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经核实,从王五处发现财物与被害人陈述中财物相符,并调取到案发地录像,显示张三、李四抢劫经过。由于王五患有严重疾病’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王五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被刑讯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一份王五父亲的书面证言:2011年5月2日上午,王五在家打牌,并未出行。(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1)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并未听取其意见,对是否存在刑讯问题未予理睬;(2)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张三、李四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张三、李四、王五构成抢劫罪(李四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年和3年。问题:1.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王五适用取保候审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不退还其保证金,应当如何救济?2.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应当怎样处理?3.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査?4.法院对李四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巳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5.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王五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情:快乐国际夜总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3环,是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顶级娱乐场所。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为中外合资公司。夜总会餐饮娱乐项目包括KTV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各娱乐项目分账簿记账营收。2010年5月I】日晚10点多,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快乐国际夜总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KTV包房有侍女陪带、客房部存在卖淫等违法活动。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夜总会所有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扣押账簿,冻结北京快乐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资金。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快乐国际夜总会停业6个月的决定。在5月11日晚执法行动时,李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K,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工作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在该夜总会110客房休息,因为饮酒过量,感到不适,点单要服务生送酸梅汤到客房。正当女服务生送酸梅汤进人110客房之际,朝阳区公安分局民警破门而入,一时间闪光灯频频,李某被民警带回。5月12日,北京市各大报纸都刊登了“北京警方出击快乐国际夜总会重拳打击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的消息,其中,赫然就有李某衣衫褴褛的照片。5月15日,李某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李某之妻赵某是高校教师,事件发生后,坚决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饱受家人谴责、妻子离婚之苦,精神抑郁,自杀三次未遂。问题:1.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停业6个月的处罚是否应当举行听证?(2分)3.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者服从处罚,外方投资者不服可否起诉?以谁的名义起诉?(3分)4.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谁?(3分)5.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3分)6.假设在一审期间,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撤销了对李某的处罚决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分)7.李某可否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程序的程序如何?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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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

A.形式审查义务

B.实质审查义务

C.附带审查义务

D.票据外有关事项的审查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是()。
A.总经理B.人数过半数的股东C.监事会主席D.人数为半数的董事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监事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监事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B.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C.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D.监事会应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三北精神的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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