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
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
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C、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利害关系
D、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
某居民小区只有一栋、18层高的住宅楼,某天在楼下玩耍的小明被楼上抛下的玻璃瓶砸成重伤,民警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仍然无法确认该玻璃瓶是谁抛下,只能确定是该栋居民楼4层以上(包括4层)的居民抛下。在该案例中,应为小明的受伤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
A、所有住在该栋居民楼4层以上(包括4层)的居民
B、住在该栋居民楼4层的所有居民
C、小明的监护人
D、住在该栋居民楼的所有居民
以下关于居民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6年真题]
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该公司的建楼行为,居民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C、不享有,尽管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损害,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D、享有,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居民的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在楼建成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