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李小燕与本村初中同班同学赵大山,毕业后先后进村办企业XX鞋厂当工人。赵大山,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本村×组×号。父母均为本村农民。赵本人忠厚老实,工作积极肯干、认真钻研做鞋技术,现已是技术熟练的工人,最近几年连续被评为厂先进生产者,受到领导多次表扬。自诉人与赵大山在工作中联系密切,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二人逐渐产生了感情,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初步商定一年后结婚。2000年8月8日,自诉人把与赵大山的关系告诉了母亲,得到了母亲的支持。8月10日,自诉人将此事告诉父亲李太平,不料遭到了父亲的坚决反对。因李太平与赵大山的父亲赵太和吵过一次架,至今二人见面不讲话。于是他抓住赵太和曾偷过生产队粮食一事,作为反对女儿与赵大山结婚的理由,粗暴地对自诉人说;“我警告你,不许与赵大山这小子来往,更不许与他谈恋爱,与他结婚你做梦!”自诉人问父亲为什么不可以与赵大山结婚,其父大声骂道:“赵太和不是好东西,手脚不干净,1976年偷生产队粮食被村里批斗过,臭名远扬!我绝不同意与这种人结为儿女亲家,绝不能让我女儿当这种人的儿媳妇!”自诉人耐心地对父亲说:“赵大山是个好青年,是厂先进生产者。他爸历史上犯过错误是他爸的事,我又不同他爸结婚!”李太平听自诉人的解释,认为是顶撞自己,于是火冒三丈,骂自诉人“没有出息,丢人现眼”,并举手猛击自诉人的头部两下,用脚踢了自诉人一脚,还想找工具伤害自诉人,被自诉人的母亲制止住了。同年10月2日,李太平到XX鞋厂办事,看见自诉人与赵大山在厂会议室内并肩坐在一起看电视,就大声命令自诉人回家。自诉人到家后,李太平操起一根1米多长的木棍,朝自诉人乱打一气,有一次木棍击中了自诉人的头部,打得头破血流。邻居李小英(同厂工人)送自诉人到乡卫生院缝了7针,伤口有1厘米长。10月3日,自诉人请本村王村长和××鞋厂张厂长来劝说李太平同意自诉人的婚事。李非但不同意,还威胁说:“只要我看到他们在一起就打,一直打到二人断绝来往为止。”10月4日,自诉人和赵大山一起到XX县律师事务所咨询,唐律师说,男女结婚自由,受婚姻法保护。又说李太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自诉人决定请唐律师代书一份刑事自诉状,到××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其父打官司。自诉人李小燕,女,1978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毕业,XX县人,住××县××乡XX村×组15号。××乡××村××鞋厂工人。被告人:李太平,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文盲。住××县××乡××村×组15号。农民,汉族。证据:(1)证人李小英写的书面证明一份。李住XX村×组16号。证明被告人打伤了自诉人。(2)乡卫生院诊断书一份。(3)朱XX(自诉人之母)愿意到庭作证。(4)请人拍摄的凶器木棍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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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关于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自诉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B: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D:自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E自诉人有权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单选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 ),均可提起上诉。A: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
B: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C:辩护人自诉人被告人
D: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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