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30日,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因涉及李某持有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A和企业债券B,特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经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共同调查,得知企业债券A为该企业发行的五年期、每年(年末)付一次息、到期还本的非上市企业债券,债券面值为10000元,年利率为6%,发行日期为2000年12月30日;企业债券B为该企业发行的三年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企业债券,债券面值为20000元,复利计息,年利率为6.5%,发行日期为2004年3月30日。
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卷宗显示,盗窃案的案发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于2005年10月10日侦破。
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两名价格鉴证师调查得知,××企业以经营电力系统自动化设备、有线电视网络建设、信息通讯网络工程等为主业,近五年来经营业绩一直很稳定,对发行的企业债券具有足够的还本付息能力,风险不大,故确定风险报酬率为2%,无风险年利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对盗窃案涉及的两种企业债券进行价格鉴证。
民警小李在办理违法行为人A盗窃案时,发现A盗窃桔子10斤,其价值明显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民警小李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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