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中学向乙服装厂定做运动装,共200套,每套100元。双方约定服装按学校的要求选购布料,并于98年5月10日交货,学校收货后付款。98年5月10日服装厂通知学校验货收货,学校验收后表示满意,但言明由于资金紧张无法付款,要求一个月后再付款。服装厂不同意,于5月12日将运动装拍卖以抵货款。由于所的款项不足以抵货款,服装厂将学校订做的另一批校服予以出售。问:服装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服装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A.甲服装厂
B.乙服装厂
C.甲服装厂或乙服装厂
D.甲服装厂与乙服装厂承担连带责任
甲中学向乙服装厂定做运动装,共200套,每套100元。双方约定服装按学校的要求选购布料,并于98年5月10日交货,学校收货后付款。98年5月10日服装厂通知学校验货收货,学校验收后表示满意,但言明由于资金紧张无法付款,要求一个月后再付款。服装厂不同意,于5月12日将运动装拍卖以抵货款。由于所的款项不足以抵货款,服装厂将学校订做的另一批校服予以出售。问:服装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服装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