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甲企业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共同耗用原材料A,耗用量无法按产品直接划分。甲产品投产180件,原材料消耗定额为8千克;乙产品投产320件,原材料消耗定额为6千克。A原材料的计划单价为10元/千克,成本差异率为节约1%。甲、乙两种产品实际消耗A原材料总量为3000千克。
要求:
1.分别计算甲、乙产品的原材料定额消耗量。
2.按原材料定额消耗量比例,计算A原材料消耗量的分配率。
3.根据A原材料的分配率,计算甲、乙产品各耗用A原材料的数量。
4.分别计算甲、乙产品应负担的A原材料实际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甲产品的原材料定额消耗量=180×8=1440(千克)
乙产品的原材料定额消耗量=320×6=1920(千克)
2.A原材料消耗量分配率=30001(1440+1920)=0.89
3.甲产品应负担的A原材料数量=1440×0.89=1281.6(千克)
乙产品应负担的A原材料数量=1920×0.89=1708.8(千克)
4.甲产品应负担的A原材料实际费用=1281.6×10×(1-1%)=12687.84(元)
乙产品应负担的A原材料实际费用=1708.8×10×(1-1%)=16917.12(元)
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不论是否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均应该就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之和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B.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不论是否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均应该就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之和依照“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C.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D.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全部金额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E.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全部金额应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某产品单位成本表中所列原材料费用为:计划5000元,实际4785元;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为:计划50千克,实际55千克;原材料单价为计划100元,实际87元。采用差额计算分析法,计算原材料消耗量、原材料单价变动对原材料费用的影响。
原材料综合利用对成本影响的分析分为以下那两个方面()。
A、不受原材料利用影响的费用
B、受到原材料综合利用影响的费用
C、原材料的耗费
D、原材料的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