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984年1月甲公司向市土管局提出计划新建一座水泥厂的用地申请。经审查研究,市土管局批准了该项申请,与甲公司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同年5月,水泥厂正式投建,但后来在施工中发现主厂房处地面严重下沉,部分房屋开裂变形,迫使基建工程于10月初下马,未能如期完成建厂计划。适值此时,乙公司急于寻找场地建娱乐中心,甲、乙两公司经协商于同年12月签订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合同约定:(一)甲公司将水泥厂现有房屋10间、未建完围墙及场地等全部财产卖给乙公司;(二)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上述房产和全部手续资料清点后移交乙公司,乙公司在接收上述房产和全部资料后将50万元价款一次性付清。次日,此事被他人举报到市土管局。与此同时,经他人帮助,甲、乙两公司领导认识到签订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的错误性质,到市土管局交待了错误行为的经过事实,承认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提交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作废的共同声明和检讨书。问:甲、乙两公司所签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市土管局对此事应作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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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单位向水泥厂订购一批水泥,约定:逾期交货的,水泥厂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施工单位同时支付水泥厂3000元定金。后水泥厂未能如期交货,施工单位进行了催告。关于本案正确的表述应是()。
A.水泥厂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双倍返还定金B.水泥厂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C.水泥厂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支付违约金D.水泥厂如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迟延供货,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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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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