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问: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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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宿舍住着四个留学生,分别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和日本。他们分别在中文、国际金融和法律三个系就学。其中:
①日本留学生单独在国际金融系
②韩国留学生不在中文系
③美国留学生和另外某个留学生同在某个系
④加拿大学生不和美国学生同在一个系
以上条件可以推出美国留学生所在的系为()。

A.中文系B.国际金融系
C.法律系D.中文系或法律系

某宿舍住着四个留学生,分别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和日本。他们分别在中文、国

际金融和法律三个系就学,其中:(1)日本留学生单独在国际金融系;(2)韩国留学生不在中文

系;(3)美国留学生和另外某个留学生同在某个系;(4)加拿大学生不和美国学生同在一个系。

以上条件可以推出美国留学生所在系为()。

A.中文系

B.国际金融系

C.法律系

D.中文系或法律系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问: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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