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月1日起,各地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比例分担。()
A、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税率
B、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价格(含增值税)×税率
C、应退税额=生产数量×单位税额
D、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