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前不久,上海一位先生购得一张奖券,对奖号是89914,按上海话谐音为“不久就要死”。先生据此认为,大祸将临头,奖券不吉利,故弃之,同事中有不信者,拾奖券为己有。待开奖后,出人意料,89914竟获特等奖,先生懊悔不已。转念之间,前往同事处,要索回奖券。被同事坚决拒绝。骤然,冲突升级,激战一场。结果一个锒铛入狱,一人命归西天。此时有人大作论证:“呜呼哀哉!祸事不可抗,死人是必然,奖号的数字是老天爷的神机妙算。”有人不以为然地说:“假如那位先生将奖券自存自领,岂非美事一桩?”另又有人论证:“那也死人,先生将会高兴得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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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英国商人威尔斯蓄意敲诈,到香港茂隆皮箱行订购3000只皮箱,价值港币20万元。合同规定1个月取货,港商按期交货。威尔斯却说:皮箱中有木料就不是皮箱;而合同上写的是皮箱。因此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威尔斯在法庭上信口雌黄,气焰嚣张。这时港商的辩护律师站起来,从口袋里取出金怀表,高声问法官:“请问,这是什么表?”法官答:、“这是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律师高举金表,面对法庭上所有的人说:“有关系。这是金表,没有人怀疑了吧?但是请问,这块金表除表面是镀金的之外,内部的机件都是金制的吗?”旁听者同声议论:“当然不是。”律师继续说:“那么,人们为什么又叫它金表呢?”稍作停顿后又高声说:“由此可见,茂隆行的皮箱案,不过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而已。”原告理屈词穷。法庭以威尔斯犯诬告罪,罚款5000元结案。

在关于奴隶制的辩论中,林肯在笔记中写道:“不管甲怎样确证他有权奴役乙,难道乙就不能抓住同一论据证明他也可以奴役甲吗?你说因为甲是白人,乙是黑人。那么,就是以肤色为依据喽。难道肤色浅的人就有权去奴役肤色深的人吗?那么,你可要当心,因为按照这个逻辑,你就要成为你所碰到的第一个肤色比你更白的人的奴隶。你说你的意思不完全是指肤色吗?那么,你指的是白人在智力上比黑人优异,所以有权去奴役他们吗?这你可又要当心,因为按照这个逻辑,你就要成为你所碰到的第一个智力上比你更优异的人的奴隶。”

刘某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在法庭辩论中,刘某的辩护人指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证据不足,现场丢下的自行车不能作为刘某作案的证据。”公诉人说:“现场留下的自行车是刘某的,这证明刘某是案犯,正因为刘某是案犯,所以,毋庸置疑,现场丢下的自行车就是赃物。”

什么是反驳?反驳有哪些方法?各有什么特点?

甲说:“王某或者是原告,或者是被告。”乙说:“不对,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丙说:“你们说得都对。”丁说:“我认为甲和乙说得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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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监事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监事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B.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C.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D.监事会应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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