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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某市一家拍卖行刚刚成立之后,第一起拍卖就是接受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拍卖查封的某处房产。因为是第一笔生意,A拍卖行格外认真,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委托、评估、公告、展示、拍卖等事宜。其中的现场展示环节,更是邀请所有的竞买人对拍卖房地产进行现场参观,并请人介绍房屋的状况,因此,拍品成交相当顺利。谁知道,拍卖结束后,该房产的买受人却拒不付款,其理由有以下几点:(1)该拍卖行不是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因此不具备承接此次拍卖的资格;(2)该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事先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3)拍卖现场拍卖行没有告知该房产已有承租的情况;问题:1、买受人提出的理由(1)是否成立?为什么?2、买受人提出的理由(2)是否成立?为什么?3、买受人提出的理由(3)是否成立?为什么?4、在房屋出售时,我国法律对承租人有什么特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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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有才称,他参加了一场法院委托的拍卖会,竞得瑞士产名牌手表一只,当天支付了全部价款。拍卖清单上说是旧表,但后来经鉴定,是只假表。因此请求法院认定拍卖无效,退还已经交付的货款。被告拍卖行称,自己完全是按照拍卖法进行拍卖的,竞拍须知上写得很清楚,要求竞买人事先仔细查看竞投的物品,确认之后再决定是否竞买。如果原告在竞投之前没有看清楚手表的真假,那是他自己的责任,拍卖行对法院委托拍卖的拍卖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问题:1、在强制拍卖中,拍卖行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本案中拍卖人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四1999年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成交价30万元,双方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告书》,要求市房产登记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和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根据。而且依据《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就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请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2、本案中,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3、拍卖行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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