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0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推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这个模式被学术界形容为“三权”分立,它在村支部的领导权、村委会的行政权之外,另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监督村干部执行村务。这一举措最主要的意义在于(   )

A.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B.实现所有村民直接处理村委会事务

C.巩固家庭联产承包成果   D.探索完善基层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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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鲁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鲁某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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