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国开始实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当年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麦的最低收购价分别为0.72元/斤、0.69元/斤和0.69元/斤。此后,我国逐年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格,2014-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均维持在1.18元/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目标导向是
A.食品价格降低——消费支出减少——生活水平提高
B.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扩大——刺激经济发展
C.种粮效益提高——农民返乡务农——缓解城市压力
D.粮食价格稳定——种粮农户受益——保障粮食安全
在纳入最低收购价实施范围的地区,当稻谷、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应当按照()进行鉴证。
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下面问题: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