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给定资料

1.2010年5月21日上午,广东省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在广州召开,全面部署该办法的实施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规定,党政领导于部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20种情形将被问责。

《实施办法》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枧构的领导成员,而且还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也完全适用此办法。这意味着此次《实施办法》问责对象囊括了党委和行政系统两个领域。与200S年9月广东实行的《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相比,此次问责的对象明显扩大了。

从“不问责”到“问责”,从“内部惯例”到“成文规定”,从“弹性问责”到“刚牲问责”.从“行政首长问责”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包括广东在内的全国各地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实施办法》中说明,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其中,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而对于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问责情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等情况的将从重问责。

2.2009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随着这一保证公共权力运行质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决策的出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正在走向法制化。基层干部对此反响强烈,心态不一。

心态一:懒官、庸官不好当了

随着问责制的出台,基层干部普遍感到了压力。严格的问责制度很有必要,有利于增强干部的责任心、使命感、大局意识,有利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一名组织部长说,有的领导干部因为到了年龄界限提拔无望,工作热情消退,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出工不出力,整天混日子。有的干部为了提拔一味当老好人,开展工作以不得罪人为目标.遇到难题就躲、出了问题就推、有了荣誉就抢。

还有的于部一心只想当“太平官”,碰到群众反映的复杂问题或者接到上级布置的工作难题_不是想方设法如何迎难而上、化解矛盾,而是“拖”字当头,只要拖过自己任期就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等把“烫手的山芋”留给下一任。对上述这样的干部,过去并没有太好的管理办法。问责制的出台提供了对症下药的思路。

心态二:希望问责时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价

近年来,在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有的没过多久又异地复出,有的甚至得到重用,这引发了社会和媒体的热议。基层一些干部认为,对犯了错误的官员,组织上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官员“处分一次、提拔一次”,不仅使问责制流于形式,而且容易使党委、政府丧失公信力。

在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要想重新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很难。对这批官员的重新使用应当慎重。否则,问责制对那些政治意识淡薄、社会责任心不强的官员就没有威慑力,容易失去其严肃性。

基层一名组织部长告诉记者,在问责制中有几个问题很关键:多大的事情才叫责任?谁来判断责任?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事实上,一个领导干部被问责,不管是职位、职级还是岗位调整.决定权都在上级。也就是说,问责制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

从制度设计分析,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价,问责铡存在流于形式的可能。比如,一些重大的捂不住的公共事件相关领导易被问责,而日常工作中违规失职造成损失难被问责。还有,一些被媒体曝光的问题常被问责,没有形成舆论热点的则不会被问责。

心态三:“当副”也不轻松

基层一些干部反映,过去干部队伍中流传着“当官要当副、不要当常务”的顺口溜,意思是做官的话当副职轻松,不用承担太多责任和压力;在副职中不要当常务,因为常务的工作量大。

随着问责制的推行,基层一些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信访等领域的副职,感到如履薄冰,仿佛坐在火山口上,不知道哪天要出事,完全没有了过去“当官要当副”的轻松。

某经济欠发达地区一名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说,地方为了发展经济,难免会上一些有污染的项目。作为分管领导,理论上权力和责任都是我的,可实际上只有责任,没有权力。试想一下,县里花大力气招商引资进来的项目,我能否决吗?我敢否决吗?可一旦出了问题,板子首先打到我身上。这种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情况下的问责制如何落到实处?如何体现公平?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心态四:怕担责尽量“大事化小”

基层一些干部反映,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一些群死群伤、安全生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件难以隐瞒。基层想捂也捂不住,又怕担责任,只好进行“技术性处理”,把责任认定尽量降低,把社会影响尽量淡化。

有的干部认为,问责制应当进一步细化,便于操作。同时,要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而还原重大责任事件的本来面貌。只有把公共权力摊在阳光下,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民主透明,官员才不敢懈怠,进行“技术性造假”的空间才有可能被压缩。

心态五:期盼“问责制”科学化

问责制是我国政府管理的一个创新,为官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提供了制度保证。基层一些干部期盼这项制度能够法制化、科学化。

中部地区某地级市一名副市长说,基层干部期盼问责制内容科学、考评科学、目标合理。

他说,如果目标要求过高,甚至脱离地方实际,比如给经济欠发达地区制订过高的财政目标,会给基层干部带来沉重压力,也会导致干部队伍出现抵触情绪。“干部也是人,也属于‘以人为本’的范畴。目标考核管理要让干部跳起来摘得到桃子,这样才能形成正面激励效应。如果干部再怎么努力也完不成目标,这样的管理制度就脱离了实际”。

一些干部认为,问责制是个系统工程,相关配套政策要加紧跟上。近年来“多头管理”模式是造成一些领域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比如,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不断,工商、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各管一段,遇到利益大家都争,碰到问题又互相推诿,出了事又因权责不明而造成追责不力,留下真空地带。这就需要理顺有关管理体制,为问责制的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我国官员问责制自2003年“非典”时期浮出水面后,一直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随着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力度不断加大,官员非正常“下马”现象不断增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官员问责制实施至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问责官员”的复出作为这一制度最具争议的部分,在近两年已经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悄然”或“闪电”复出,令民众意见不一。官员不可能不犯错误,犯错误的官员重新任职无可厚非,但是,面对百姓的关注,让有能力的“问题官员”复出,更应该注重其合理性与科学性。

2009年12月,广州“公费出游”干部罗国华免职两个月后闪电式履任新职。类似事件近一个时期以来频频出现、屡见不鲜,其中不乏职务升迁者,引发广大网民的热议,业内专家们也及时给出了回应。中央党校教授林赭表示,罗国华被免职两月后迅速复出一事是极不严肃的。

北京大学李成言教授认为:“我国对官员问责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性极大。对官员缺乏刚性问责的严重后果是,不但对官员无法形成威慑力,而且还容易放纵官员滥权的侥幸心理,造成对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极大破坏。”网民们对此给出了不同的意见,部分网民认为,“问责干部”神秘复出是“官官相护”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在作祟;也有网民认为,可以理解“问责干部”的复出,只要符合规定、表现良好,民众可以接受,但复出的方式需要探讨,“高调问责、悄悄复出”是对舆论的极大伤害。

对“问责干部”复出不能简单地用“对”或“错”下结论,需要冷静思考、客观分析、全面透视,避免偏激和片面,要对具体人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对“问责干部”不能“一棒打死”,要给他们改过立功的机会。对“问责干部”复出更不能简单行事,要审慎对待。

首先,“问责干部”复出必须从严对待。“问责干部”可以复出,但是必须有严格的复出程序,不能简单行事。“问责干部”复出要有原则,绝不能不声不响、暗箱操作,更不提倡闪电式复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建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关键是要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问责干部”复出也是选人用人的一部分,复出的全过程必须充分体现民意,切实落实群众选拔任用干部中的四种权利,要严格

考核程序、公开推荐人、公示任用理由、透明新任岗位。对于“问责干部”复出后再次发生重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了要惩戒责任干部外,还应追究推荐人的责任。

其次,“问责干部”复出必须健全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问责干部”复出机制应该充分考虑四个因素。其一,“问责干部”的认错态度和悔过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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