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额

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目的的相关表述,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A.评估目的既可以规范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用途,又能够直接决定和制约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选择,还对评估其他后续流程产生关键性影响B.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可以为投保人事前确定投保额,事后确定赔偿额已商誉的有关内容属于可辨认组合类无形资产的评估范围D.无形资产评估目的包括交易、质押、法律诉讼、财务报告、保险、管理、租赁等E无形资产评估对象的确认首先要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然后确认无形资产的种类,最后要确认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

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的相关表述中,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

A、评估目的既可以规范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用途,又能够直接决定和制约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选择,还对评估其他后续流程产生关键性影响B、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可以为投保人事前确定投保额,事后确定赔偿额C、商誉的有关内容属于可辨认组合型无形资产的评估范围D、无形资产评估目的包括交易、质押、法律诉讼、财务报告、保险、管理、租赁等E、无形资产评估对象的确认首先要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然后确认无形资产的种类,最后要确认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