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误表

1943年8月,国民党颁布《抗战期间宣传名词正误表》,把“亲日派”“长征时代”“争取民主”“国共合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等归为“谬误名词”,禁止刊载,这反映了国民党

A.努力缓和与其他党派的关系

B.竭力塑造战时政府的形象

C.与中共争夺抗战的领导权

D.力图维护一党专政的局面

 

1943年8月,国民党颁布《抗战期间宣传名词正误表》,把“亲日派”“长征时代”“争取民主”“国共合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等归为“谬误名词”,禁止刊载。这反映了国民党( )。

A.努力缓和与其他党派的矛盾

B.竭力塑造战时政府的形象

C.与中共争夺抗战的领导权

D.力图维护一党专制的局面

南海出版公司于2001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得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一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2001年1。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该报社自2001年10月3。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2002年3月10日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报社称其行为已得到南海出版公司许可,而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并认可同意的,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试分析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为什么?本案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