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禁令”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在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方面,确保公安部“五条禁令”得以切实执行的措施有:()。
A.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B.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
C.对违反五条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D.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的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